Page 240 - 捷運技術 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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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黃光宇 陳則平 電梯地震時之自動診斷、自動復原系統之開發
表2 千葉縣北西部地震之規模
發生時間 2005年7月23日(周五)約16時35分
震源 千葉縣北西部深度約73km
震級 M6.0(暫定值)
震度
5強 東京都 足立區
埼玉縣 草加市、鳩谷市、八潮市、三鄉市、宮代市
千葉縣 市川市、船橋市、浦安市、木更津市、鋸南市
5弱
東京都 大田區、江戶川區
神奈川縣 橫濱市、川崎市
4~1 自東北地方至近畿地方受影響
海嘯 無需擔心
餘震 震度1以上3次(7月23日18時00分現在)
三、電梯之耐震對策
現行使用的電梯之耐震對策基準,係由於1971年美國加州聖菲爾納魯德地震導致高速公
路多處崩塌受害之教訓而於1972年制定「舊耐震基準」,後續有「新耐震基準」、「新新耐
震基準」之制定,乃是依各個大規模地震發生所生之損害情形陸續予以強化修正。但公定的
耐震基準並不適用1972年以前所設置之電梯,也就是說,1972年以前所設置之電梯是各廠商
依照耐震基準之自主基準設計。(圖1電梯耐震對策之演進)
自主基準 ~1972年電梯無公定耐震基準
舊耐震基準 1972年~1981年 依據1971年加州聖菲爾納魯德地震
■防止脫軌■固定捲揚機、控制盤 ■地震管制運轉(地震感知器)
新耐震基準 1981年~1998年 依據1978年宮城縣沖地震
■鋼索、活動電纜防止受吊掛影響 1980年建築基準法施行令修正
新新耐震基準 1998年~ 依據1995年兵庫縣南部地震
■防止配重塊脫落 ■防止調速機鋼索受吊掛影響
圖1 電梯耐震對策之演進
四、地震時運轉裝置之管制
地震時運轉裝置之管制,係對於每一電梯設置地震感知器,以感知地震之振動,使電梯
於就近樓層停機,以讓乘客離開車廂後關門並將電梯停止運轉。地震時若電梯仍行走時,發
生車廂與其他機器衝突,或鋼索、活動電纜因吊掛事故造成危險。為確保乘客安全及避免機
器損傷,而使車廂停止並讓乘客下車再關門後,係依照地震之大小進行下述兩項動作:
(一) 地震振動較小時(以現行指導方針為未達150Gal,僅特低感知器動作)、電梯自動復原
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