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捷運技術 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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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38期 97年2月                                       239





                                                      九、結語

                 就本局現有之電梯施工技術規範【3】,當地震發生時,振動等級達到40 Gal以上,地

            震感知器須作動,並自動控制電梯車廂依行進方向前進至最近樓層停住,或停下來然後行進
            至下一樓層。電梯到達最近樓層後,電梯門將自動打開,以便疏散乘客,並在預定時間過
            後,門關上,電梯停在該樓層不再動作;隨後電梯自動鎖上,以防止重新啟動。當地震結

            束,電梯經授權人員檢查過,且手動復原後才能恢復操作。無論如何,當地震振動等級達到
            100 Gal,電梯須立即停止運轉,所有電梯設備須經過登記的電梯工程師徹底檢查與確認後,
            才能恢復操作。就日本三菱電機株式會社所開發之地震發生時異常診斷與自動復原等系統,
            可做為本局後續路網電梯施工技術規範改進之參考。雖然電梯要求依最新耐震對策之基準,
            增設管制運轉裝置與程序以提高電梯之安全性為最必要之要求,唯就電梯乘用安全的觀點而

            言,仍是以地震時不可使用電梯為最主要宣導的重點。


                                                      參考文獻


            1.  西山 秀樹/饗場 純一 原著:「升降機地震時之自動診斷、自動復原系統之開發」,2006
               年。

            2.  黃光宇 翻譯:「升降機地震時之自動診斷、自動復原系統之開發」,中華民國電梯協會
               會訊,第90期),2007年7月20日,第3版。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計劃木柵、淡水、新店、中和、南港、板
               橋、土城、內湖、信義、松山等線,電梯標施工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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