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捷運技術 第33期
P. 171

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3 期  94 年 8 月                                     165

                 第二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分列第四條及第五條。

                 第三章   禁建限建及其管制:分列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四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分列第九條至第二十一
            條。

                 第五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之建築物廣告物或其他障礙物之處理:分列第二十二
            條及第二十三條。

                 第六章   附則:分列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附件一(含示意圖一至示意圖七)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

                 附件二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

                 附件三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與管理範圍。

                 附件四   捷運設施容許變形值

            (三)條文內容說明

                 「禁建限建辦法」所規範之對象除原有一般民眾外,尚包含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主辦機
            關,其所規範之範圍除建築物及廣告物外,尚包含地基調查鑽孔、雜物之堆置、抽降地下水、
            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地下構造物之拆除、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及河川區域之

            工程行為,相關條文內容介紹如后:

               1.  第一條至第三條:明訂辦法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及重要用語定義。

               2.  第四條及第五條:明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之相關程序。

               3.  第六條:明定禁建範圍及禁止行為。

               4.  第七條:明定限建範圍及管制行為。

               5.  第八條:明定捷運設施容許標準。

               6.  第九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應提送審查之書件。

               7.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可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資料及辦理現場
                 會勘事宜。
               8.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於建築開工前及施工中,應配合辦理之
                 事  項,包括現況調查、現況測量、提送審查之文件、安裝監測儀器、製作監測報告及監
                 測讀數達管理值之處理方式等。

               9.  第十五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於變更施工方式時應提送審查之文件。

               10.  第十六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於辦理現況調查、現況測量及安裝監測儀器前應提
                 出申請。

               11.  第十七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提送之文件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12.  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明定限建範圍內起造人於完工驗收申請使用執照前應辦理會勘
                 事宜。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