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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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祝惠美 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辦法介紹
一、緣起
為保障人民權利義務,90 年 01 月 01 日公佈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文規定;法
規命令之作成,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精神,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第一百
五十八條更明確宣示;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現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事宜,係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其授權子法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辦法」(以下簡稱兩側禁限建辦法)之
規定辦理。經檢討上開兩法規在法令授權及規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部分並不明確,有必要進
行適度之修正,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為使「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條文針對捷運禁限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及授權範
圍明確化,本局自 89 年起即進行研修,並分別於 90 年 05 月 30 日及 93 年 05 月 12 日經總統
公布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而「兩側禁限建辦法」修正草案及相關執行細則,本局係委由中
華顧問工程司自 88 年 07 月 01 日起進行研擬,中華顧問工程司除蒐集美國華盛頓特區、日本、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之捷運禁限建管制資料外,並彙整相關立法體例、學說資料,同時廣徵
各界意見,再慎重研究檢討彙訂。該修正草案內容著重於明定限建範圍及其管制行為之規範
標準與審核管理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期使捷運地方主管機關執行捷運禁限建管制相
關行政處分時依法有據,同時也能充分保障民眾之權利。
二、他國捷運禁限建之規範與執行模式
有關其他國家捷運禁限建執行方式,茲列舉日本、香港及新加坡等三個國家,就組織架
構、執行模式、禁限建範圍及補償措施等實際運作情形,綜整說明如下:
(一)組織架構
1.日本方面
﹝1﹞東京
東京都交通局係屬政府機關,於局本部建設工務部設立保線課;計有4名成員(1人負
責審查管線工程,3人負責審查建築工程),主要負責審查各項鄰近工程對地下鐵影響
評估結果及監測計畫(含各項監測儀器之管理質及監測頻率)並執行協議等相關行政
業務,並依各地下鐵路線分設保線管理所,平均有50至60名成員,較繁忙之路線亦有
多達100人左右,主要負責路線巡查、各項鄰近工程施工計畫、監測結果之審查與管制
作業及列車機電安全等維護等業務。
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係屬於特殊法人(係為經營據有公共性之事業而成立的一種公法
上為特殊型態之企業),於營團本部工務部工務課內成立3人小組負責鄰近案件之申請
及協議等行政業務,而鄰近工程設計、施工之技術審查及各路線沿線之巡查業務等,
係以每年日幣5000萬元,委託Metro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目前平均每年申請案件約100
件左右。
﹝2﹞ 大阪
大阪交通局係屬政府機關,於局本部技術部工務課成立2人小組,負責審查各項鄰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