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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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祝惠美 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辦法介紹
建設申請案件是否移送地鐵公司會審。建設申請者亦可逕送地鐵預先審核後,再連同地
鐵公司之核可證書向屋宇署提出建照申請,至於公共工程則統一由香港政府工務局收件
轉會地鐵公司。地鐵公司有為期36天之審查時間(如超過60天未核准建照,民眾可視同
已核准),主要係依據Mass Transit Railway Protection , Mass Transit Railway(Land
Resumption and Related Provisions)Ordinance , Building Ordinance Area No.3及Works
Branch Technical Circular No.4/89 , Mass Transit Railway Protection等規範進行審查,為求
審慎週延,地鐵公司內部除由鐵路保護組主審外,其他營運部、法制部、機電部及施工
部門亦協同審查,如送審文件不符規定要求,地鐵公司皆以退件處理,嚴格管控捷運設
施之安全。
3.新加坡方面
首先由陸路交通管理局(LTA)將比例1:500及1:1000之捷運路線影響範圍圖及Code of
Practice For Railway Protection報請全國建設開發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URA)核可,
並放置於該局的展覽室供民眾閱覽,其中保護規範民眾可自行購買使用,建設申請者可
依該規範或向LTA下設之建物開發管制小組(DPT)諮詢捷運設施保護之相關事項,以
預先檢視建物設計及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影響。
建設申請者可事先向LTA提出開發計畫(含鑽探計畫)獲DPT同意後,即進行整地及地
質調查作業,再向URA提出開發申請,或兩者同時進行,LTA(DPT)對開發計畫之審
查結果均需以書面通知URA,經LTA(DPT)同意之開發計畫案,建設申請者方能提出
建築計畫之申請,如經LTA(DPT)認定可能危及或影響捷運設施之安全者,建設申請
者必須再提送工程計畫書(含對捷運設施安全之影響評估結果及監測計畫)供LTA(DPT)
審查(DPT有為期14天之審查時間),以取得建築施工許可證照,施工前則應提送現況調
查報告、工程第三人責任險供DPT備查,完工時須經LTA(DPT)逐項查核後認可後核發
法定完工證明。
(三) 限建影響範圍及地形圖說
1. 日本方面
﹝1﹞東京都地下鐵之主管機關雖然分屬東京都交通局及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惟兩者均
以「捷運主結構體(車站、隧道)最外緣20公尺內之範圍為其捷運設施保護管制範圍」,
其中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之管制範圍圖說有劃設管制範圍線,其劃設方式係以車站之
主結構體(不含出入口及通風口)、隧道之結構外緣為基準線分別向兩側延伸劃定20
公尺管制範圍線,圖說比例為1:500;而東京都交通局之管制圖說則並未劃設該範圍
線,而係以文字敘述載明,圖說比例為1:1000。前述兩主管單位之管制範圍圖說文件
皆不對外公告,僅作為內部審查作業之參考。
﹝2﹞大阪地下鐵原則上管制範圍與東京地區所規範之20公尺相同,惟其並未繪製相關
圖 說,而係以鐵道營業法、建築基準法、建設工事公眾災害防止對策綱要以及土木工
事安全施工技術指導指針等相關法規作為審查之依據。
2. 香港方面
香港地鐵管制範圍原則上以「捷運結構體最外緣30公尺內之範圍為其捷運設施保護管制
範圍,結構體除主要之站體及隧道結構外並包含出入口及通風口」。圖說劃設方式係以結
構體最外緣為基準線,兩側向外延伸30公尺劃定為管制範圍線,並以包絡整個既有建物
為原則,若該30公尺範圍線通過建築基地之一部份,則此基地將來申請開發時,仍屬於
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