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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技術半年刊  第 33 期  94 年 8 月                                     161

                    程對地下鐵影響評估結果及監測計畫(含各項監測儀器之管理質及監測頻率)並執行
                    協議等相關行政業務目前申請案件每年約180件,另由各路線之工務事務所成立3人小
                    組負責沿線之巡查、各項鄰近工程施工計畫、監測結果之審查與管制作業。

               2.香港方面

                 香港地鐵公司係由香港政府投資成立,於公司組織內設立鐵路保護組,計有27名成員,
                 主要負責各項鄰近工程對地下鐵影響評估結果、監測計畫(含各項監測儀器之管理值及
                 監測頻率)、現場施工監控、量測及相關行政業務。

               3.新加坡方面
                 新加坡政府設立陸路交通管理局掌管全國陸路交通建設,局本部成立建物開發管制小
                 組,計有18名成員,其中工程師6人負責審查各項鄰近工程對捷運設施安全之影響;包括
                 影響評估結果、監測計畫(含各項監測儀器之管理值及監測頻率)、施工計畫、監測結果
                 之審查及管制等業務,巡查員12人則負責沿線巡查及協助開發業者進入隧道內裝設監測
                 儀器及測讀等業務。

            (二)  執行模式

               1.  日本方面

                 ﹝1﹞東京

                   東京都交通局製作路線管制範圍圖提供建築主管單位(區域所)做為建設申請案件是
                    否移送該局會審之研判依據,交通局內部係依據「地下鐵構造物與近接工程關係(暫
                    定)指針」進行審查管制範圍內之建設申請案件,並依據「近接工程設計施工協議手
                    引(解說)」與申請業者進行協議,前述圖說均未公告僅提供民眾查閱,交通局說明係
                    因影響範圍及限制條件將受地質狀況、施工工法及工程規模等因素所影響,如強制規
                    定及執行可能有失合理及公平,因此採協議方式以預留處理之彈性,惟為有效管控,

                    交通局有權要求「區域所」依建築基準法取消執照申請。
                    帝都高速度交通營團將路線管制範圍圖(含平面及剖面圖)提供建築主管單位(區域
                    所)做為建設申請案件是否移送該營團會審之研判依據,並設立諮詢窗口接受民眾相
                    關疑義之查詢。營團於被知會收件後,即轉由Metro工程顧問公司進行技術檢討,並依
                    據「路線鄰近工程開發設計、施工管理指針」及「路線鄰近工程開發設計、施工管理
                    要領」審查,再由營團負責與申請業者進行協議,前述圖說均未公告僅提供民眾查閱,
                    其理由與管控原則與交通局相同。

                 ﹝2﹞  大阪

                    地下鐵路線鄰近之工程(即近接工程)建設案件直接向交通局申請,經設計、施工技
                    術協議後,必須取得協議切結書後方可進行施工,施工完亦需取得確認書方可結案,
                    據交通局表示相關審查規範係參考東京方面之有關資料所研擬,目前已完成草案,刻

                    正進行相關行政程序作業,屆時係採公告實施或比照東京模式則尚在研議中。

               2.香港方面
                 香港政府建築主管單位(屋宇署)依據地鐵公司提供之鐵路保護範圍圖、註冊工程師作
                 業須知及承包商作業須知等資料,依建築法第123條公告發布,一方面建設申請者可預先
                 檢視建物設計及施工對地下鐵結構物之影響,另一方面屋宇署可依鐵路保護範圍圖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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