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技術 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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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祝惠美  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辦法介紹

               13.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明定限建範圍內進行廣告物之設置、地基調查鑽孔、雜物之
                 堆置、抽降地下水、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地下構造物之拆除、地下鑽掘式
                 管涵之設置及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等事項前,應申請審核及管理事項。

               14.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明定禁建限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原有建築物、廣告物及障
                 礙物,公告實施後建築中或設置中之建築物、廣告物及障礙物等之處理及拆除補償事宜。

               15.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明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定期巡察及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



                            四、 兩側禁限建辦法相關子法與參考資料簡介


                 「禁建限建辦法」係屬全國性法規,因此針對捷運禁限建事務之執行方式皆以原則性條
            文概括規定之,為落實「禁建限建辦法」之執行,本府必須訂定具體且詳實之行政規則,以
            利本局於執行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事宜時,在釋法方面能更加明確且周延,因此
            本局配合研訂兩則行政規則,皆已通過市政會議審並公告施行。

            (一)  臺北都會區大眾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點

                 本管理要點係彙整本局多年執行禁限建範圍內建照會審之經驗,針對各類工程行為對捷
            運設施安全影響程度分級界線圖之繪製原則、監測計劃規劃原則及提送時機、現況測量之範
            圍及內容等重要項目,加以詳盡說明與規範,其條文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1.  第一點:明定本要點制定之目的。

               2.  第二點:明定辦理本要點所訂列管案件之管理機關或單位。
               3.  第三點:明定列管案件範圍,並將列管案件區分為政府主管(主辦)之公共工程案件、

                 建築申請案件及其他申請案件。
               4.  第四點:明定列管案件分級規範界線圖之繪製原則、監測計劃之規劃原則及免提送部份

                 文件之時機,俾利捷運執行機關之審查作業有一致的標準,並縮短審查時間。
               5.  第五點:明定列管案件應辦理現況測量之範圍及內容,俾利捷運執行機關之審查作業有
                 一致的標準,並縮短審查時間。

               6.  第六點:明定列管案件免辦理現況測量之時機,俾利捷運執行機關之審查作業有一致
                 的標準,並縮短審查時間。

               7.  第七點:明定審查列管案件之期限。

                 本管理要點業於 94 年 06 月 07 日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於 94 年 06 月 14 日公告施行。

            (二)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主要係為規範本府與不同機關(單位);包括公共工程機關、中央及
            臺北市(縣)主管水利、建築、道路及公園等機關間溝通及協調之方式,俾利本局能與該等
            機關(單位)事先進行協調或案件會審,以符法令並提高審案之效率。其條文內容重點說明
            如下:

               1.  第一點:明定本要點之制定目的。
               2.  第二點:明定列管案件範圍,包括禁限建範圍內之申請建築執照案件、政府主管(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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