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9 捷運軌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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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三 ) 洩漏同軸電纜:常與供電標之高壓電纜位在同一側的結構牆上,兩者相距至少

                      1 公尺,安裝高度一般為 T/R+2,700mm,相當於駕駛室車窗高度,預估突出牆面
                      150mm,其非淨空檢核的主控因素。

                 ( 四 ) 消防管線:消防管線侵入行車空間主要發生在橫渡線區域,因消防管一般與走道
                      同側且固定在側牆上,鄰近橫渡線時,側牆將中斷,走道可隨之中斷而換邊設置,
                      但消防管為維持其連續性,則需經由隧道頂版換邊設置,往往造成隧道頂部行車

                      淨空不足的現象。
            四、潛盾隧道或鑽掘隧道

                 ( 一 ) 走道:走道包絡線的規定同明挖覆蓋隧道,惟走道包絡線的頂部因接近隧道圓心
                      處,隧道寬度較大,故走道包絡線的寬度得由 550mm 減至 480mm。
                 ( 二 ) 供電標之高壓電纜及其支架:同明挖覆蓋隧道,此項因素將主控淨空檢核工作。

                 ( 三 ) 洩漏同軸電纜:同明挖覆蓋隧道,此項因素將主控淨空檢核工作,其非淨空檢核
                      的主控因素。

                 ( 四 ) 消防管線:消防管一般與走道同側,位置接近圓心的高度,除每隔 50 公尺的消防
                      管接頭將侵入走道包絡線外,其對行車淨空並無影響。
                 ( 五 ) 系統標設備:如供電標緊急跳脫箱(ETS),每隔 100 公尺設置一只,除安裝位置

                      將侵入走道包絡線外,其對行車淨空並無影響。

            2.9.2.2 淨空規定
                 臺北捷運系統規劃手冊有關淨空的規定,集中在規劃手冊第 4.1.4.6、4.1.4.7、4.1.4.8 條,

            其中第 4.1.4.7 條係針對走道包絡線的規定,此部分已在前述章節介紹。至於第 4.1.4.6 條為
            規範設計階段的淨空,第 4.1.4.8 條則為完工時檢核用的淨空,臺北高運量捷運系統之所以
            作此區別,主要是考慮到設計階段的淨空在完工後,部分不定因素已不復存在,故將完工時

            檢核用的淨空酌予降低。至於完工的定義,係指土建施作完成且軌道線形確認符合規劃手冊
            的線形與淨空的規定時。

            一、設計階段的淨空規定
                 ( 一 ) 隧道段之水平淨空

                           車輛淨空包絡線加該段特有之偏移及超高值後,其至鄰近結構物體面的設計
                       水平淨空需符合表 2-9-4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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