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9 捷運軌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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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設計
2.9.2.1 鄰近各項結構物
臺北高運量捷運系統初期路網沿線所在之結構體可歸納成平面段、高架段與地下段三種
型式,除淡水線外,其它線之正線(有別於機廠)均屬地下段,而地下段之施工方法涵蓋有
明挖覆蓋工法、潛盾工法與新奧工法(NATM),其中 NATM 僅用在新店線鄰近公館店之部
分路段,明挖覆蓋工法則用在站體、特殊軌區及其它指定路段,剩餘之站間隧道均使用潛盾
施工。
由於結構體的不同,沿線結構物,包括結構牆、吊掛物、標誌、標竿、走道等的配置亦
不盡相同,惟為確保行車空間無礙,這些結構物都應避免有侵入行車空間的現象。以下將依
結構體的不同作說明。
一、平面段
( 一 ) 走道:軌道沿線必需預留一空間,以便提供營運期間維修人員可安全通行於其間,
或是緊急情況時,乘客的逃生路徑之一,此空間稱為走道包絡線。當連續性之結
構物於沿軌道方向之長度大於 2 公尺時,車輛淨空包絡線外至少需預留寬 650mm
之空間;當結構物於沿軌道方向之長度不大於 2 公尺時,則於車輛淨空包絡線外
至少需預留寬 550mm 之空間。由鋼軌踏面起算 2,500mm 範圍內的高度,前述寬
度必需維持。此外,為考量道碴道床軌道之橫向位移,所有為人員的安全所設立
之空間需額外包含 50mm 的寬度。
( 二 ) 標誌、標竿:包括軌道標或號誌標之標誌或標竿,屬不連續的結構物,設計安裝
時稍加留意,即可避免發生淨空問題。
二、高架段
( 一 ) 走道:臺北高運量捷運系統的規劃手冊並未針對高架段的走道作規定,惟一般係
依道床的不同,引用平面段或地下段的規定。
( 二 ) 胸牆:為連續的結構物,部分路段因曲線超高的影響,車輛淨空包絡線與胸牆上
方的距離,常為淨空檢核的重要項目。
( 三 ) 供電標之高壓電纜及其支架:由於其置於胸牆下方內緣,一般並無淨空問題。
( 四 ) 標誌、標竿:主要為號誌標之標誌或標竿,屬不連續的結構物,設計安裝時稍加
留意,即可避免發生淨空問題。
( 五 ) 道旁設施:如安裝在軌旁的供電標緊急跳脫箱 (ETS)、水電標之緊急照明設備等,
屬不連續的結構物,設計安裝時稍加留意,即可避免發生淨空問題。
三、明挖覆蓋隧道
( 一 ) 走道:走道包絡線最小寬度為 550mm、高 1,900mm,旗竿、標竿、標誌及柵欄等
均不得侵入走道包絡線範圍。
( 二 ) 供電標之高壓電纜及其支架:其特點為連續性結構體、電纜組數多、安裝位置及
排列方式有其限制、土建設計階段供電標廠商未定無法完全掌需求量,故此項因
素常主控淨空檢核工作,同時將影響隧道尺寸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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