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8 捷運隧道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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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捷運隧道安全與防災





                           置圍堰以減少灌水區域。本處乃協調自來水公司將西門圓穿越工區之∮ 600mm 自

                           來水幹管切開,於 83 年 11 月 19 日凌晨 3:00 開始灌水,小時灌水量高達 3,500m                               3
                           直至 23:30 灌水完成。

                     ( 五 ) 中華路地盤改良
                                83 年 11 月 18 日在檢查中華路(工區西側)路面時,發現人行道邊緣及安全
                           島上出現平行工區裂縫,推斷係工區西側連續壁與安全島(其下為地鐵板延線之

                           外側連續壁)間寬約 20m 之土體下陷。由於此處狹長狀土體因湧水淘砂引起底部
                           鬆軟,且中華路經歷次開挖(五段連續壁及三次隧道開挖)後,殘餘土體土壤緊
                           密度較原來狀態鬆軟,再加上 83 年 11 月 17 日卡車載運級配砂石料定點施壓所以

                           造成該地面裂縫。
                                由於此處沉陷量若持續加大,則勢必引起連鎖反應如臺鐵隧道、地鐵隧道之
                           沉陷、工區支撐失去支承面、東側憲兵隊沉陷等嚴重後果。該標因此在 83 年 11

                           月 20 日凌晨 3:00 決定於沉陷區施以低壓補強灌漿,計出動 21 臺鑽機、17 臺灌漿
                           機,預定施灌深度為地面下 21m 至 45m 之地層。

                     ( 六 ) 支撐補強
                                湧水事件發生時,本工區之開挖已完成,支撐按設計已架設八層。由於湧水
                           淘砂,開挖面下土壤疏鬆化,有引起連續壁移位支撐變形及中間柱支承力量不足

                           之顧慮,因此支撐補強定為搶修保固項目之一。支撐補強之工作分兩部分:
                           1. 以角鋼交叉補強現有支撐:補強包括水平支撐之連繫及上下層支撐之連結。

                           2. 額外架設支撐補強:將原有之八層支撐在第五、四、三層間各補一層支撐。
                     ( 七 ) 西側連續壁接縫及底部灌漿
                                在中華路地盤灌漿改良後,量測西側連續壁頂部高程,發現其高程較南北兩

                           端稍低約 10cm,由於該連續壁湧水前並無量測資料相互比較,且其發生沉陷區域
                           與湧水區範圍相符,又依支撐系統高程量測發現西側圍令較東側圍令為低,故推
                           估為連續壁下沉帶動支撐圍令變位。為了預防連續壁日後再次沉陷,仍然決定對

                           連續壁底部進行灌漿措施。
                     ( 八 ) 儀器監測
                                事件發生後,該標乃重新檢討儀器之測讀頻率,並增設儀器數量及補設因事

                           件而損壞之儀器,希望藉由完整而精密的測量資料,作為掌控工區狀況之依據,
                           以確保工區及鄰近建物之安全。

                 二、復工過程
                     ( 一 ) 隔水堤之設置

                                在回灌自來水平衡水壓後,工區自長沙街口至漢口街口長約 560m 均淹於水
                           中,施工單位顧慮此情況下進行灌漿復舊耗時,且耽誤整體工程之工期,故在

                           「第六次湧水檢討會議」(83 年 12 月 1 日)中,要求該標研究分區復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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