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8 捷運隧道工程實務
P. 216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制測量除原有控制點之檢測外,亦應適度調整布設控制點於適當的位置,以免受後續工程作

            業(如仰拱施作等)之影響,且能供其放樣舖設等測量應用。

            6.3.4.2 隧道斷面測量
                 在完成貫通後之控制測量應即進行隧道斷面測量,其作業如 6.3.2 節所述之方法行之,

            唯此時隧道業已清理乾淨,按工程合約規定所測之點位至少應包括環片上垂直兩端、水平軸
            兩端及與垂直軸成 45 度之兩對角線兩端等 8 個點位(或更多的點位)來確認襯砌之完工斷
            面,並據以計算完成面的中心位置與設計中心線的偏差,並繪製成圖,以供分析檢討,並在

            仰拱打設前完成。


            第四節 隧道安衛管理



                 隧道施工安全與衛生之良窳關係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本節即針對上述議題分成兩部
            分進行討論。

            6.4.1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


                 依據臺北捷運工程施作紀錄之案例分析,隧道施工中產生不安全之原因可由人員因素、
            設備因素及環境因素三方面分析詳圖 6-4-1。



                       管理制度                    現場人員
                人力不足                      經驗不足
                                 溝通不良                     錯誤習慣
              教育訓練不足                         體力不濟
                                   獎懲制度不良                    疏忽
                                                                             人員因素
                                                      未適時更新
                         未依規定              無覆核機制                        防護不足
                      程序過於繁複                      防護器具不符標準
                                          程序不當                         佩帶不當
                              操作程序                         個人防護
                         維護制度                    材料使用                                              隧
                                                                                                   道
                  保養不確實          機具管理制 尺寸與設計不符
                                  度不良                       品質不符                                   災
                 無保養制度                        未即時供應
                                                            未依規定安裝                                 害
                                                                             設備因素                  危
                           未依規定           操作人力不足                                                   害
                                                     未符合地質條件             未能適時提供
                         操作不熟練                                                                     要
                                           操作失當      採購數量不足            品質規格不符要求                    因
                                機具操作                         機具採購                                  圖
                       地質條件                      氣候
              存在有毒氣體                      常下雨
                               地下水壓強                       颱風多
              地質狀況不佳                         地震頻繁
                                   地質變化頗劇
                                                                             環境因素
                       位於人煙稠密區                      工地現場配置失當
                                                                        未維持清潔
                                      施工動線安排失當         照明不足
                                                                      物料管理不善
                             現場地面環境                        作業現場

                                             圖6-4-1  隧道災害要因圖
                                               圖 6-4-1 隧道災害要因圖
                 為防止隧道施工之災害發生臺北捷運工程局在其每週安衛檢查表上有以下之例行檢查:
            一、安衛管理人員經核定/具法定資格
            二、安衛管理人員常駐工地。
            三、安衛管理人員專責安衛管理業務。                             200                                                                                                                     201
            四、安衛環保相關計畫書經核定/依計畫書進行管理。
            五、各級主管/管理/指揮/監督人員確實執行法定之安衛業務。
            六、依規定執行管線之會勘/調查/開挖/標示/監督/保護並留紀錄。
            七、於前一天將土方泥漿清運之日期/時間/數量/路線傳真環保局。
            八、自動檢查分類製表紀錄/紀錄按時陳報主管核示。
            九、自動檢查紀錄確實/徹底。
            十、檢查/檢點缺失即時改正。
            十一、充分張貼公告緊急電話號碼表(含工地至醫院詳圖)。
            十二、緊急救援編組與設備符合需求/與現況相符。
            十三、定期依規定進行緊急救援/消防編組之訓練及演習。
            十四、每月召開協議組織(安衛)會議/紀錄完整。
            十五、成立協議組織/協議組織健全。
            十六、協議組織(安衛)會議討論之安衛問題有決議並落實。
            十七、充分設置安全告示牌。
            十八、安全告示牌內容即時更新。
            十九、作業主管經訓練合格。
            二十、依規定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二十一、勞檢所通知之缺失依規定改善。
                                                          167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