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7 捷運結構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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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4.1.4.2 開挖前應注意事項

            一、土方開挖作業進行之前,應先確認其前置作業或相關作業計畫已完成,前置作業約有

                 ( 一 ) 連續壁。
                 ( 二 ) 中開柱打設完成。
                 ( 三 ) 交通維持計畫。

                 ( 四 ) 棄土場取得。
                 ( 五 ) 施工圍籬設置。

                 ( 六 ) 建物保護施工完成。
                 ( 七 ) 監測儀器設置完成。
                 ( 八 ) 抽水井設置完成。

            二、相關作業計畫
                 ( 一 ) 開挖計畫。

                 ( 二 ) 支撐計畫。
                 ( 三 ) 抽排水計畫。
                 ( 四 ) 監測計畫。

                 ( 五 ) 接地計畫。
                 ( 六 ) 防水膜施工計畫。

                 ( 七 ) 緊急應變計畫。
                 ( 八 ) 支撐拆除計畫。
            三、開挖支撐施工注意事項

                 ( 一 ) 層開挖,開挖面不應超過支撐平面中心以下 60cm。
                 ( 二 ) 前先將開挖區內水位降至開挖面下 1m 區間。開挖過程中隨時觀測區內地下水位,

                      若太高即進行抽水作業。為防開挖面積水,在不影響作業之場所開挖臨時水溝以
                      抽水機抽除,以免場地泥濘。
                 ( 三 ) 由開挖斷面中央向連續壁方向兩端進行開挖,為減少連續壁變形,應儘速架設

                      支撐。
                 ( 四 ) 開挖完成後,附著於連續壁及中間柱上之泥土或砂石需速全部清理乾淨以免掉下

                      造成人員傷害並利圍令及支撐三角托架之安裝。
                 ( 五 ) 分區開挖完成,開挖斷面預留位置應選定不影響中間柱之位置。
                 ( 六 ) 圍令與連續壁之間隙應使用混凝土或堅實之木板填實,以利應力傳遞。

                 ( 七 ) 開挖工作應分階段整體完成,以利部分之支撐作業可提早進行。
                 ( 八 ) 支撐上不可戴重,避免彎曲變形影響軸力傳遞。

                 ( 九 ) 開挖及支撐施工時,應避免損及上層支撐或圍令。
                 ( 十 ) 每日檢查監測儀器監測值有無異常並隨時作妥緊急應變措施。
                 ( 十一 ) 支撐架設作業應於開挖完成後立即進行,以免壁體承受過多之位移與彎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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