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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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6-4-1 臺北市營建工程剩餘資源運送憑證
(機關全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規定,運土車輛須隨車攜帶以供攔檢)
文件有效期 年 月至 年 月
文件序號 號 工程餘土流向
管制編號 (5)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契約編號
工程主辦單位 電話
聯絡人
監造單位名稱 電話
負責人姓名
承攬廠商名稱
負責人姓名 電話
監工人員姓名 電話
駕駛人姓名及
清運單位名稱 駕照號碼
負責人及電話
車牌號碼
土方載運數量 (6) 立方公尺或 公噸 載運內容
( 土質 )(7)
名 合法收容處理 申
合法收容 稱 場所流向管制 請
處理場所 地 編號 (8) 類
址 別
監工人員 ( 承造 ) 簽名 駕駛人簽名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
( 簽名或蓋章 )
核發單位章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年 月 日 時 分
備註:
1. 本文件計四聯,第一聯由清運單位留存,第二聯由合法收容處理場所留存,第三聯於估驗計價時繳回工程主
辦機關留存,第四聯由承攬廠商留存。
2. 本文件須經工程主辦機關編定序號及加蓋機關核發單位章始為有效。
3. 本文件內容單線部分由工地監工單位填寫。
4. 內容填寫錯誤時,必須劃線刪除作廢,但作廢之憑證仍須保留不得撕毀。
5. 工程流向管制編號由承攬廠商上網登錄工程基本資料後取得之編號,網址為 http://140.124.56.30/(兩階段
申報)
6. 土方載運數量若採容積法請填立方公尺,若採重量法則填公噸。
7. 土質請填代碼,B1 為岩塊、礫石、碎石或沙,B2-1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少於 30%),
B2-2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積比例介於 30% 至 50%),B2-3 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土壤體
積比例大於 50%),B3 為粉土質土壤(沉泥),B4 為黏土質土壤,B5 為磚塊或混凝土塊,B6 為淤泥或含
水量大於 30% 之土壤,B7 為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8. 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流向管制編號與註 5 相同網址,上網填寫基本資料表後取得該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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