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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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四節 捷運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情形


            6.4.1 背景說明


                 捷運工程因跨臺北、新北兩市二行政區,而捷運工程局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相關餘
            土管理規定除須依循臺北市政府所訂的各項規定外,位於新北市轄內之捷運工程仍須符合新
            北市政府所訂的相關規定。


            6.4.2 餘土處理費用編列原則

                 餘土處理除依照 6.3 節規劃處理方式外,細部設計廠商須提出處理計畫內容,並編列費

            用且需符合中央核准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內容,另外處理地點的遠近直接影響餘土處理單價,
            有關捷運工程餘土處理單價編列原則,於細部設計階段即先行評估各施工標工程較有可能使
            用之三家以上之土資場,並以新竹縣以北為原則,平均運距約為 35 公里,惟顧及各土資場

            運距不同,招標文件不宜註明運距,以避免契約執行困擾,並使廠商有更寬廣之空間尋覓合
            法之處理場所。另近年工程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對於一般營建剩餘土處理費、連續壁或潛
            盾隧道及基樁鑽掘之泥漿處理費、營建廢棄物處理費等,研擬制定相關標準工料分析及年度

            單價,以提供工程主辦機關、設計廠商編列工程預算(經費)或施工廠商報價之參考依據。

            6.4.3 捷運工程餘土處理作業


            一、臺北市部分
                 ( 一 )  廠商上網(內政部營建署資訊服務中心網站)登錄工程基本資料並取得流向管制

                       編號。
                 ( 二 )  廠商擬妥餘土處理計畫送工程主辦機關審查,餘土計畫應包含工程概要、施工說
                       明、棄土資料說明、工作組織表、安全衛生措施、污染防治措施、土方數量計算、

                       餘土管制措施及檢驗標準、土資場收容證明文件、棄土路線略圖、運輸車輛資料
                       (含駕駛執照及車輛行照影本)、自主檢查表等相關資料。
                 ( 三 )  工程主辦機關審核定後並函知相關單位及土資場或合法收受處理場所之當地縣市

                       政府備查(依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營署綜字第 0922901277 號函釋示,
                       工程主辦機關核准後係副知當地之地方政府備查,而無需取得同意備查),出土
                       作業前並辦理土資場使用會勘。

                 ( 四 )  廠商於工程開挖出土前向工程主辦機關申領四聯式運送憑證(如表 6-4-1),並依
                       營建署「營建剩餘資源兩階段勾稽申報系統」於每月底前上網申報月報表,實際

                       出土前並應將工地位置、確實出土時間、出土數量及聯絡人電話等資料通知工程
                      主辦機關,工程主辦機關辦理餘土之流向追蹤及跟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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