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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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捷運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表 6-4-4 各地區收容處理場所核准處理量能(2/2) (立方公尺)
地區 北部 中區 南區 東區 外島 總計
填埋型、 填埋量 3591 396110 399701
加工型、
轉運型 處理量 172800 1366080 1538880
填埋量 22254352 3591 2275100 1076555 25609598
總計
處理量 39439527 6637600 17627865 2158800 594000 66457792
註:統計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止
資料來源: 「營建資源資訊中心」網站 107 年度及 108 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與資訊交
流及總量管制計畫」總結報告
6.4.5 餘土處理應注意及建議事項
一、 各捷運路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係於規劃階段提出,由於規劃、設計以至發包施工期間
長達二、三年,原預定棄土地點至發包施工時,因環境的變遷或土資場容量已填滿的影
響,幾乎都無法與實際施工所報之棄土地點吻合,工程處或捷運局相關單位應於施工前
查核廠商所報土資場所在地點是否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相符,如所報地點不同時,應
備妥相關擬棄置土資場資料再報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建設、工務等主管機關備查,以免
因棄土地點不同而遭停工之懲罰。
二、 工地廠商監工人員應確實填寫運送憑證載運內容、數量、車輛號碼、司機姓名及車輛離
開工地日期並簽名。
三、 清運車輛司機應核對運送憑證載運內容及數量與憑證內容是否相符後,簽名並註明日期
(建議簽八位數的時間、日期,如 0610/0810)。
四、 處理場所於清運車輛到達後,查明車輛並檢查運送憑證是否與實際載運內容一致後,由
土資場管理人簽名(因土資場管理人員並未登錄列管,較可能發生偽簽情況,建議宣導
加蓋土資場圓戳章)並註明日期。
五、 清運車輛司機將運送憑證交回工地,廠商承辦人員應檢查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各欄位
簽收是否有不合理情形,並彙整統計數量定期提送工程處。
六、 車輛運離工地時均應要求清洗乾淨後,方得駛離工區。
七、 廠商自行規劃設置之土資場計畫送審時,工程處應邀集相關機關審查並辦理現場會勘,
並應注意自辦土資場如係同時多項工程均申請使用者,應查核該場每日最大處理容量是
否符合需求,嚴加管制流向,避免造成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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