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P. 223

第六章 捷運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 四 ) 如工程主辦機關擬加重罰則,另行扣除安衛費用者,得另加於契約內規範之。

                 三、捷運局規範第 01572 環境保護章節已將上述罰則納入契約實施。

                 6.5.2 預防措施


                 一、 運離工地之車輛應要求廠商確實核對車號,非登錄之車輛均不得進入工區,以避免部分
                     土方承包業者雇用南部北上之回頭車,並請廠商加強自主檢查(建議自主檢查項目如表

                     6-5-1、表 6-5-2)。
                 二、 出土作業起迄時間各工務所應主動進行跟車查核。

                 三、 建議於新標辦契約內要求廠商配合於工地及土資場裝設數位錄影裝置,對裝卸車輛出入
                     工地及土資場錄影存證,錄影資料並製成光碟送工程司作為估驗計價佐證資料。

                 四、 督促廠商加強餘土運棄之跟車查核,並由工程處查核廠商執行之落實度,另工程處亦應

                     加強不定期跟車查核之頻率,並確實核對運送憑單之車號及出土數量。
                 五、 工程處確實依規定時限上網進行餘土兩階段流向查核勾稽作業。




                 表 6-5-1 承包廠商餘土運棄建議自主檢查表(範例)


                     項目                     查核內容                           查核情形            不符合處置紀錄
                  施工計畫        計畫業主是否已核定

                  車輛調度        清運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已報備核准

                  車輛進場        運輸車輛、裝斗是否符合規定
                  裝載          車輛清洗、帆布覆蓋、泥漿滲漏、超載

                  車輛出場        登錄車輛出場時間(照相或錄影)簽發
                              運送憑單
                  運送路線        跟車查核

                  進土資場        運送憑證簽章

                  查核          核對運送憑單資料是否與出土時間相符
























                                                           205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