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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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將出、需土之來源納入規劃、
設計並覈實編列預算(註5)
出、需土機關
是
交換階段條件是否變更(註6)
否
結束
附註:
1.凡出土或需土之公共工程剩餘資源於規劃、設計階段即應依本流程辦理。
2.依93年3月24日府一字第09305514300號函示,臺北市政府凡需土超過1000立方公
尺之公共工程,應採土方交換取得土源。交換不成時始可簽報上級機關核准同意採
購土之方式執行。
3.規劃設計階段預估出、需土數量時即應考量該工程之土方平衡並對機關內部工程優
先進行交換評估作業。
4.登錄本府營建剩資源管理系統填報餘土交換資訊,另交換規模達「公共工程及公有
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門檻者並須同時登錄於「營建剩餘土
石方資訊服務中心」。
5.主辦機關辦理土方交換時,相關預算編列原則如下:
(1)出土機關應依需土機關公告之處理費用覈實編列,不加計稅什費,並加註「稅已
內含不另計」。
(2)工程標案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應於契約招標文件約定土方交換之處理方式。
6.已登錄於「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者,應適時將變更情形上網更正資料或
於結案時將登錄資料下架。
圖 6-3-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交換作業流程圖(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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