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4 捷運土木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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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依據內政部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15785 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

            處理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二、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一)明訂:公共工程主
            辦機關編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並於辦理規

            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應有整體評估及規劃。(二)
            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方,應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
            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申報工程資訊辦理撮合交換。


            6.3.2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挖填平衡政策

                 臺北市政府民國 109 年 11 月函頒修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剩餘資源處理
            流程圖」及說明,以及於民國 109 年 6 月函頒修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

            餘資源交換作業流程圖及說明」(如圖 6-3-1)其說明摘述如下:
            一、 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階段,對於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方式應明訂為可分類回收使用或廢棄
                 處理,採土方平衡處理者,收土單位為民間工程者,由工程主辦機關編列處理費用;如

                 為公共工程則應先經協調後,再決定是否編列末端處理費用。

            二、 凡需土超過 1,000 立方公尺之工程,應採土方交換取得土源不得隨意購土,其交換原則
                 由機關內部先行平衡,如無法平衡再擴及本府其他機關,如再無法處理,擬採購土方式
                 執行者,應簽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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