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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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附記第 4 點辦理。
九、 依本局捷運工程營造綜合保險保單之規定,工程有任何之契約變更,契約變更後之工程
亦列為保險標的,本局應於工程契約變更後 90 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故工程處除
應俟各標工程契約變更完成行政程序後,提送各次變更案修正契約總價表影本乙份送
局,若變更案之工程需先行施工亦應提送各線工程需先行施工之契約變更營造綜合險通
知單,俟爾後行政程序完成後再送修正契約總價表(請依本局 QSOP-M06018 程序書及
表單編號 FP01-M6018-01 辦理)。
十、 工程處辦理調解或仲裁判斷案件結束之後續辦理方式、金額及經費來源己經報府核准,
且於會簽過程中已簽會所有相關單位,原則上可免除會勘或議價程序。
十一、 監造工務所於辦理變更設計會勘後,原則於會勘後 6 個月內完成議價前契約變更修正
契約總價表之核定,由監造工務所製表於月進度會或工程處之處務(工務)會議中列
管;而逾 6 個月未完成議價前契約變更修正契約總價表之案件,監造工務所應每月列
表,並簽報陳核工程處處長。
十二、 契約變更書主文應由簽約雙方核章,其內容均需加蓋簽約單位之騎縫章,契約變更書
完成後陳報本局及分送本局技術處 PDCC 各 1 份。
5.2.3 辦理契約變更之流程
有關工程契約變更流程圖(如圖 5-3-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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