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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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料管理系統-捷運工程施工預算單價查詢作業之資料庫、「營建物價」等具
公信力刊物之市價、相關同業公會、行業廠商訪、詢價等方式辦理。
(3) 契約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規定,且新增項目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
該單價按契約單價,依預定契約變更月及開標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
調整為契約變更月之單價,如實際契約變更月與預定契約變更月不同,應
於議價完成後以實際契約變更月重新調整計算,此單價視同援用契約項目
或細項單價。
(4) 契約未訂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款規定,新增項目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者,依
第 (1) 款規定辦理。
2. 新增單價編列之例外情形
辦理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目數量增減或新增項目援用契約項目及細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且依前二點原則辦理有顯失公平者,得由施工廠商舉證,並經機
關確認後就該項目另行議價:
(1) 依契約該等項目之工法或製程不可行。
(2) 契約項目因契約變更,致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
3. 底價稽核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據政府採購法(以
下簡稱本法)規定辦理有關採購相關事宜,爰依據「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
作業要點」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本小組置委員 11 人,其中
設召集人 1 人(督導業務副處長擔任),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 2 人(總工
程司及主任秘書擔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其餘委員由 2 位副總工程
司、秘書室主任、計管科科長、設備科科長、系統科科長、物管科科長及指定
相當經驗之工程人員或行政人員擔任(由幕僚科推選適當人選,簽請處長核定
後任命之,人數俟實際情形調整,以達到小組委員 11 人),以上人員均具有表
決權。本小組之主要任務之一為底價審查:
(1) 審查由業務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之規定所提出訂有底價之採購案或
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案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資料,由審查小組研提建議金
額,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參核。
(2) 未訂底價之採購案,以本審查小組之現有成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成立
「評審委員會」,並依同細則第 75 條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
否偏低。
4. 底價之核定
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前,承辦採購單位應將新增項目中援用契約單價部
分所占金額與新增細項單價部分所占金額之比例計算後,供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定底價參考。援用契約單價部分及按第(八).1 第(3)款調整之單價部分所
占比例,於核定底價時,以不予折減為原則。底價製作及核定程序請參考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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