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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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工務管理作業手冊「EMA1-09 底價之訂定與陳核」。
5. 新增項目議定
議價之程序請依本局工務管理作業手冊「EMA1-08 開標、審標、決標作業」規
定辦理。
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程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議價未能達成協議
時,機關得與施工廠商協調,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進
行下一次議價。
前項檢討,其內容應包括市場行情之再確認、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政
府機關決標資料等事項,經重新檢討結果有不合理或必要時,得調整預算或重
新核定底價。
議價以不超過 3 次且合計不逾 3 個月(自第一次議價日起算至達成協議之期間)
為原則。但工程處依前項規定檢討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
購,經工程處長核准者,或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已報經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6. 新增項目單價之調整
新增項目議價達成協議後,應依協議之金額調整各新增項目及細項之單價;援
用契約單價之部分及按第(八).1 第(3)款調整單價之部分,均視為援用契約
單價,議價後均不予調整。
( 九 ) 契約變更新增單價議價監辦
工程處應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所述監辦規定,需由上級機關
派員監辦時,於議價日前 5 日將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本局監
辦,本局監辦人員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監辦。
( 十 ) 契約變更案報局
依據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若屬需報局備查之契約變更
案,監造工務所(或工事科/物管科)應於相關變更作業完成後,應依本府採購
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規定,將契約變更書及修正契約總價表(含契約變更
明細表、契約變更案檢討表、會勘紀錄、詳細表、單價分析表、計算書等附件)
分別裝訂,並於工務暨契約執行系統(PM)登錄相關資料後,報請本局備查。
依技師法第 16 條規定,所附新增契約變更圖說應由所屬各類別細設專業技師
依規定逐張簽署,並於彙整成冊之契約變更圖說封面次頁,加列技師簽證頁,由
各類別之所屬細設專業技師簽署,且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而契約變更之施工估算
書、技術文件(如施工技術規範、數量計算書、設計計算書等等)則應於審定之
技術文件封面次頁加技師簽證頁,由各類別之所屬細設專業技師簽署,且加蓋技
師執業圖記。
若涉及施工替代工法或設計變更之契約變更案,且工程處研判足可做為本局
相關設計單位(土木建築設計處/機電系統設計處)後續設計之回饋參考,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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