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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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工務所(或技術科)應於契約變更作業完成後將全案相關書面資料(至少包含會
勘紀錄、變更前後之優缺點分析、變更前後之圖說、變更前後之單價分析及回饋
設計單位之建議事項等)函送本局相關設計單位做為後續設計之回饋參考。
( 十一 ) 契約變更書之頒訂
契約變更文件經工程處與施工廠商雙方簽訂後,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正本
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數份,由機關分別陳轉有關機關備用。
如有因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規定傳輸至中央主
管機關資料庫辦理公告、彙送。
二、本局收受函報契約變更案
本局主辦單位收受工程處依(十)規定所報之契約變更案,應查核是否於工務暨契約登
錄系統(PM)正確登錄後,依公文程序陳報除有不符規定或其他應檢討事項外,不予函覆
逕予存查。
5.2.2 辦理契約變更應注意之事項
無論由局提議或由工程處所提之契約變更,在審查過程中必須注意之事項概列如下:
一、工程契約變更應視實際需要適時辦理,並在竣工前分別完成核定程序。
二、 契約變更修正後或因契約變更造成施工進度調整時,其工期應依照契約約定檢討核算,
由監造工務所通知廠商修正施工預定進度表、或施工預定進度網狀圖、或桿狀圖,並含
曲線圖後,報請工程處核定,並併入全部工期一併辦理。(相關程序請依本局工務管理
作業 EMA2-30 停、復工及展延工期辦理)
三、 契約變更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須緊急搶救或因應方案,請依據本
府所屬各機關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十點規定辦理。
四、 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致工程已施工部分必須拆除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設備必須廢棄
時,請依據本府各機關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16 點規定辦理。
五、 採購或工程金額原未達查核金額,經契約變更後增至查核金額以上者請依據本府各機關
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14 點規定辦理。
六、僅契約條文修正而不涉及數量、經費之變更者,仍應依契約變更之程序辦理。
七、契約變更相關作業程序辦理完成後,應將相關之變更資料專檔妥存,以利查考。
八、 契約以實做數量結算之工程或施工項目,請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一覽表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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