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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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表 5-4-1 工程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1/2)

                   項        契約變更或
                   次        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一、 適用未達公告金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額 採 購 招 標 辦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法之核准規定。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
                       原契約金額大小,其             二、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法 第 13 條 第 2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一                             (以下簡稱採購                                決定免送備查。契約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                  法)第 72 條第        項監辦規定。                價金變更後屬查核
                       額未達公告金額。
                                                 2 項減價收受之                               金額以上之採購者,
                                                 情形者,從其規                                除本表第 4 項之情形
                                                 定。                                     外,亦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在公告金額以上,未 一、 採購機關自行核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達查核金額,自累計                 准。
                       金額達公告金額之 二、 有 採 購 法 第 72 採 購 法 第 13 條 第 1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二                                                                    決定免送備查。契約
                       時起。加帳累計金額                 條第 2 項減價收 項監辦規定。                       價金變更後屬查核
                       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受之情形者,從
                       並須符合採購法第                  其規定。                                   金額以上之採購者,
                                                                                        除本表第 4 項之情形
                       22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之一。                                                             外,亦同。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
                       更部分之累計金額              一、 採購機關自行核 一、 採購法第 12 條
                       在查核金額以上,自
                                                 准。
                       累計金額達查核金              二、 有 採 購 法 第 72           第 1 項上級機關
                                                                       監辦規定。
                   三   額之時起。加帳累計                 條第 2 項減價收 二、 採購法第 13 條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                  受之情形者,從               第 1 項 監 辦 規
                       上者,並須符合採購                 其規定。                  定。
                       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
                       款情形之一。

                       契 約 價 金 變 更, 原
                       「採購金額」未達查                                                        採 購 法 第 12 條 第 2
                   四   核金額,契約價金於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採購法第 13 條第一           項,補具相關文件送
                                                                  項監辦規定。
                       變更後達查核金額                                                         上級機關備查。
                       之當次變更。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
                   五   購,不涉及契約價金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之契約變更。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
                                                                                        關文件送上級機關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六   購,不涉及契約價金 但上級機關另有規                          上級機關另有規定 備查,上級機關得決
                                                                                        定免送備查。但上級
                                                                   者,從其規定。
                       之契約變更。                定者,從其規定。
                                                                                        機關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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