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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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四、 「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
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為之。
五、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
第 62 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
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
傳輸工程會之時機為於結算完成後。
六、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
者(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
第五節 結論
許多的施工品質早在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暗藏既有的問題,因此要減少契約變更做好施
工品質的管理,必須從規劃設計階段就展開必要的審查與協調,例如將已通車環狀線(第一
階段)履約經驗回饋並落實後續萬大線、南北環及東環等未來路線,就是一例,上述路線於
土木細設階段適時提出需求,請土木細設顧問納入設計,並於土木設計送審圖面落實審查
與協調,必能減少履約辦理契約變更次數,然工程契約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有契約變更事宜發
生,尤其捷運工程規模龐大、施工期程長、界面複雜,更有因相關法規變更而衍生契約變更;
往往因某工程標契約變更而牽涉相關界面標亦必須隨之辦理變更,有些變更案之金額相當龐
大,影響相當深遠,因此,適法性及辦理程序皆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產生許多不良之後
果,甚至有違法之情事發生;尤其捷運機電系統工程基於系統之一致性及系統整合問題,在
考量招標策略時,有時會以變更既有之契約方式將欲發包之新標新增併至舊契約,然此一招
標策略涉及其發包金額之規模是否超過法規之規定、併標之緣由是否合法以及預算來源對爾
後契約執行是否有問題等,皆為此一發包策略是否可行之重要因素,意即此類契約變更是否
可行,完全必須依前述相關規定詳加評估,此為較特殊之契約變更案例;另因機電系統工程
其特性為功能標,廠商要求辦理契約變更時,承辦人員要先行評估是否屬原設計工作範疇,
確認後再行辦理,以免重複給付價金發生不合法情事,總之本章闡述之契約變更規定及相關
辦理規則極為重要,相關工程人員務必完全了解、遵循辦理,才不致發生有不合法之情事,
另契約變更加速辦理,以減少對關連標之影響,應定期召開界面會議討論,如可能影響通車
時程,應提出各種可能解決方案並提升至督導副局長局長主持之會議,以確定解決方案並彌
平爭議。另於本局局務會議、工務會報及企劃會報中應有管考機制列管各在建工程要徑工項
執行狀況,俾能即時掌握工程進展,使工程能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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