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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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5-4-1 工程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2/2)
項 契約變更或
次 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適用採購法第 13 條
第 2 項監辦規定;累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或金額。不論原契約 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金額大小,在該得增 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 以上而未達查核金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購之期間、數量或金 第 1 項第 7 款情形,
七 額者,適用採購法第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額以內,依原招標文 由採購機關自行核 13 條第一項監辦規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件及契約規定辦理 准。 定;累計金額在查核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者。
金額以上者,適用採 從其規定。
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
及第 13 條第 1 項監
辦規定。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
應數量或金額(含採 增加部分之累計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購契約價金之給付
係依實際施作或供 適用採購法第 13 條
第 2 項監辦規定;累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應之項目及數量給 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付),且已於招標文
件敘明得增加供應 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 以上而未達查核金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八 第 1 項第 16 款情形, 額者,適用採購法第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數量或金額之上限
及計價方式。不論原 無核准程序。 13 條 第 1 項 監 辦 規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定;累計金額在查核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契約金額大小,在該 金額以上者,適用採 從其規定。
得增購之數量或金
額以內,依原招標文 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
及第 13 條第 1 項監
件及契約規定辦理
者。 辦規定。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
關或廠商得就原標 一、 由機關決定減購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的決定減購或減供 者,由採購機關
應之數量或金額。不 自行核准。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論原契約金額大小, 二、 由廠商決定減少
九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在該得減購或減供 供 應 數 量 或 金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應之數量或金額以 額,不必事先徵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內,依原招標文件及 得機關同意者,
契約所列計價方式 無核准程序。 從其規定。
減價。
附記:
一、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
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
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三、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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