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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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5-4-1 工程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2/2)

              項        契約變更或
              次        加減價情形                  核准規定                 監辦規定                  備查規定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適用採購法第 13 條
                                                              第 2 項監辦規定;累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或金額。不論原契約                                  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金額大小,在該得增 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                      以上而未達查核金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購之期間、數量或金 第 1 項第 7 款情形,
              七                                               額者,適用採購法第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額以內,依原招標文 由採購機關自行核                         13 條第一項監辦規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件及契約規定辦理 准。                                定;累計金額在查核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者。
                                                              金額以上者,適用採 從其規定。
                                                              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
                                                              及第 13 條第 1 項監
                                                              辦規定。

                   由廠商決定增加供
                   應數量或金額(含採                                  增加部分之累計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購契約價金之給付
                   係依實際施作或供                                   適用採購法第 13 條
                                                              第 2 項監辦規定;累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應之項目及數量給                                   計金額在公告金額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付),且已於招標文
                   件敘明得增加供應             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 以上而未達查核金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八                         第 1 項第 16 款情形, 額者,適用採購法第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數量或金額之上限
                   及計價方式。不論原            無核准程序。                13 條 第 1 項 監 辦 規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定;累計金額在查核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契約金額大小,在該                                  金額以上者,適用採 從其規定。
                   得增購之數量或金
                   額以內,依原招標文                                  購法第 12 條第 1 項
                                                              及第 13 條第 1 項監
                   件及契約規定辦理
                   者。                                         辦規定。
                   原招標文件敘明機
                   關或廠商得就原標 一、 由機關決定減購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的決定減購或減供                  者,由採購機關
                   應之數量或金額。不                 自行核准。                                 購,補具辦理結果之
                                                                                   相關文件送上級機
                   論原契約金額大小, 二、 由廠商決定減少
              九                                                                    關備查,上級機關得
                   在該得減購或減供                  供 應 數 量 或 金                           決定免送備查。但上
                   應之數量或金額以                  額,不必事先徵                               級機關另有規定者,
                   內,依原招標文件及                 得機關同意者,
                   契約所列計價方式                  無核准程序。                                 從其規定。
                   減價。


                 附記:
            一、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

                 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
                 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三、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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