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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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三節 契約變更之作業


                 捷運工程除土木建築、軌道工程以外,尚有包括機電設施類之水電、環控、電梯、電扶

            梯以及屬機電系統類之電聯車、號誌、供電、通訊、自動收費、機廠工程等,其中土木建築
            與機電設施類之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先委由設計顧問完成細部設計後才進行發包,且

            無跨線整合問題,較為單純;屬機電系統工程則具有併線發包、分段通車、細部設計及細部
            設計審查、系統整合以及可靠度驗證四種特性,而軌道工程雖不如機電系統工程複雜,但兩
            者皆以「功能規範」發包,必須進行細部設計及細部設計審查。

                 基於前述機電工程與土建工程性質差異,其所衍生之契約變更亦有所不同;尤其捷運工
            程之土建、水環、建築裝修、軌道與機電系統間,均具有大量之界面關係,各項工程之施工

            先後次序環環相扣,具有密不可分的先後關連;除各機電系統標因上游土建工程延遲導致機
            電廠商延遲進場,而衍生廠商要求進場時程或公平調整契約金額之契約變更案以外,另也
            因為土建之設計變更,因界面關係而使機電工程亦必須隨之變更,例如環狀線(第一階段)

            Y7 - Y8 站間之側式避車軌,除了因後續營運階段需求先加設,然機電系統亦因土建之預設
            而併行變更,以便營運單位可先行使用等。
                 從臺北捷運經驗觀之,往往機電工程之契約變更係因應臺北捷運公司營運需求所做之變

            更,例如:基於旅客安全而增設號誌系統工程月臺門之變更案,其牽涉全路線、相關控制資
            料傳輸及土建裝修等,另若將高運量號誌系統由傳統之固定式閉塞區間若升級為通訊式列車
            控制(CBTC)之移動式開放區間之控制模式,則必須考量到整體營運模式、車輛維修及所

            需龐大經費等,影響層面相當廣。
                 從前述機電工程契約變更案例,概可歸納其特性為具「牽一髮動全身」之變更,意即其

            變更必須做全路線與全面之考量,許多屬新增局頒之大金額之契約變更案,且為不可歸責於
            關連廠商之契約變更,也必須回饋給相關土建工程配合之契約變更。



            第四節 契約變更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工程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如表 5-4-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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