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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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廢棄、(九)是否先行施工等;簽報契約變更會勘紀錄應經簽會技術科審查前述
項目,並由工程處處長核定。契約變更如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
所造成者,且增加或減少分別累計之金額較大者,超過訂約總價一成或查核金額
之較小值者,機關應檢討相關責任;如屬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者,應依「臺北
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會勘確認變更原則
後,監造工務所於工程月進度會列表管控,要求設計廠商於 3 個月內提出詳細及
完整之契約變更資料。
( 五 ) 需先行施工之程序
監造工務所於辦理契約變更如需先行施工,監造工務所應先確認預算足以勻
支,並於完成會勘作業後報請處長核定後函請施工廠商配合辦理,否則應先籌妥
財源後,始得施工。
( 六 ) 契約變更之核定
監造工務所辦理會勘後,應編製契約變更書、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
書件,報請工程處長核定。其餘事項請依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十點辦理。
( 七 ) 契約變更之估驗
契約變更經監造工務所應檢附修正契約總價表及該表規定之書件,報請工程
處核定後,始得就超出原契約數量或項目部分辦理估驗計價。但契約變更致有新
增單價時,在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得依工程處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
價八成估驗,俟與施工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工程處應督促工程所適
時辦理修正契約總價,並於工程進度分別達 25%、50%、75% 時,各辦理一次以
上之檢討修正。如監造工務所延誤時機,致施工廠商或機關權益受損者,應負其
應有之責任。工程實作數量增減部分,監造工務所於工程各主要作業項目完成後,
隨即要求廠商先行提出數量結算及檢討,並依程序辦理契約變更及結算。
( 八 ) 契約變更增減金額及新增單價議價作業
契約變更增減金額由工程處與施工廠商依照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如有
新增項目需重新訂定單價時請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十一點
規定辦理;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應依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
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1. 新增單價編列原則
採購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者,其單價編列原則如下:
(1) 新增項目中如包含契約項目或細項,該單價除有 2. 情形外,以援用契約項目
及細項單價為原則。
(2) 新增項目或其細項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列,得參考本市議會審定工程預算單
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網站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本局工務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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