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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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修訂















                 第五章  機電工程變更及契約



                                             修訂











                 第一節 前言


                     捷運工程建設為百年大計,採高標準設計與規範,由規劃、設計、施工、測試、初履勘
                 等過程後才投入營運服務,從設計到施工整個過程中,使用(接管)單位提出新需求、政策

                 或決策之改變、關聯界面契約及設計或發包文件規劃設計未周延、地質因素調查不足、安全
                 考量欠理想、災害或災變之發生、百姓之陳情或抗爭等因素,衍生後續必須辦理契約變更。

                 以初期路網之消防法規變更即其一例,該案涉及需辦理變更之機電工程為數相當多;另各機
                 電工程因上游土木工程延遲交付工地導致機電廠商延遲進場,而衍生後續機電工程需辦理不
                 可歸責於施工廠商工期展延之契約變更,或因界面各主要設備位置與管路路徑作協調配置整

                 合造成開孔、尺寸、設備安裝位置等需變更;有關契約變更之案例可謂不勝枚舉,綜括可分
                 為無償及有償之變更,唯辦理契約變更之相關處理方式及原則,除必須依各工程之契約規定

                 外,另必須遵循相關法規辦理,才不致產生浪費公帑、違法,甚至有被人質疑之現象。
                     契約變更係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
                 項目;包括「工程變更」、「變更設計」及與設計及契約金額無關之其他契約條件變更皆屬

                 之,其中「規格」係指原有功能或機能不變之情形。契約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
                 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契約價金總額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
                 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以區段標而言,契約價金總額應指業主

                 與主廠商簽約之總價,並非各子施工標之契約金額。有關機電工程內容之變更及契約條款修
                 訂之變更作業程序及相關法條規定,皆與土木工程所遵循之相關規定相同,本章主要用意在
                 於提供捷運工程局及工程處所屬施工標相關承辦人員辦理契約變更時所應遵循之作業程序及

                 相關法條規定,使其能符合法規及作業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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