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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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技術文件應依照工程司一般所接受之商業標準來準備,且能夠定義與契約相關之
機電系統設備在發展、測試、製造和操作使用下之核定型態。廠商所發布之紀錄
及文件應可辨識工程變更,並保存受取代性之型態要求所影響且以正式發布執行
測試、生產的項目之紀錄。對所有最基層之修理和替換硬體元件永久標示其識辨
零件號碼。隨著系統細部設計的發展,經過 CDR、MDDR、FDR,完成 FDR 的系
統技術規範,又可視為細部設計階段機電系統的一個型態基準(baseline),故此
一階段的型態文件將應予凍結。
( 二 ) 型態變更:廠商應建立工程變更管控程序及工程變更建議書(Engineering Change
Proposal, ECP),任何基準之變更均應藉由該管控程序及 ECP 來管制,並應在
任何執行行動開始前提送工程司核准。而本局提議之工程變更,廠商應配合提送
ECP 予工程司審核。所有提送工程司審查核准之 ECP,應附有廠商至少就規範、
時程及成本所作整體影響之評估,且 ECP 應經工程司核准後始生效力。
( 三 ) 型態狀況統計:廠商應維持以其組件零件號碼所定義之任何已交運項目之型態紀
錄。透過履約單位的管理系統,進行此一階段型態文件的登錄、發布、統計。
( 四 ) 型態稽核:就捷運機電系統的需求,可以界定為檢核廠商細部設計規範是否符合
特別技術規範(PTS)。
三、設計完成階段
當廠商所有細部設計文件已完成審核,且所有審查意見及行動項目已結案,工程司代表
應召集設計綜整單位及所有曾參與審查之單位舉行最終設計審查(FDR),會中應確認是否
依約完成細部設計作業。
基本設計 發包 細部設計 製造安裝 測試驗收 營運維修
圖 4-3-2 型態管理在機電系統上的應用
圖 4-3-2 型態管理在機電系統上的應用
第四節 資料管理 46 47
在任何工程計畫,為使型態管理更完善,其適切的資料管理是不可欠缺。而資料管理必
需具備以下功能:
一、有用的且可分享的;
二、永久的;
三、完整且可追蹤的。
第五節 結論
為促使臺北捷運工程計畫如質、如時,其中之規劃、設計、施工等技術性作業協調,文
件管制更周延有效,可經由適當裁量訂定的型態管理制度,綜理設計審查,變更管制,界面
管制、及技術作業文件管制業務以達高品質工程。
參考文獻
1. 國際標準組織(西元 1995 年),《Quality Management-Guidelines for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見《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10007》。
2. NASA(西元 1995 年 6 月),Systems Engineering Handbook:Management Issues in
Systems Engineering,見《NASA Systems Engineering Handbook》,SP-610S。
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民國 91 年 3 月),《機電系統一般規範第七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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