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0 捷運機電系統管理與界面整合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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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第二節 契約變更之作業


            5.2.1 作業方式


                 有關契約變更之作業方式係依政府採購法、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
            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
            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推行易茲弊端業務稽核作業規範、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臺

            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契約規定、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細部設計廠商服務契約規定等相
            關規定辦理,其作業方式包括屬工程處必須辦理之事項,工程處將該契約變更案函報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其幕僚單位需辦理後續之事宜,分別闡述如下:
            一、工程處之作業說明

                 ( 一 )  契約變更應依契約約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臺北市政
                       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

                       價注意事項及及本程序辦理。
                 ( 二 ) 變更方案成立
                           變更方案由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依變更方案簽辦變更作業;主辦單位得邀集

                       相關單位(細部設計廠商、施工廠商、其他相關單位)研擬方案,並於完成變更
                       圖說、規範及預算等文件審核後,交由監造工務所辦理契約變更會勘。如屬通案
                       或跨標性之變更案,研擬方案時應注意各標之一致性及彼此之關連,其餘規定請

                       依據本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十點辦理。
                 ( 三 ) 變更原則之核定
                           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於收到變更方案後,應檢附相關變更資料簽報變更原則,

                       簽報內容應包含變更緣由、變更內容、經費預估(含 1. 原契約金額 2. 預估本次變
                       更加帳、減帳金額 3. 預估契約加帳累計金額 4. 預估契約變更累計金額)及預算來

                       源、限制性招標法源依據、責任檢討、工期影響、是否需拆除廢棄已完成項目及
                       是否先行施工等相關資料,簽報工程處長核定。辦理契約變更於確立變更原則後,
                       主辦單位應評估是否委請細部設計廠商(DDC)辦理變更作業(本局自辦設計施

                       工標則洽請本局設計單位配合辦理變更作業),並依細部設計契約管理程序書規
                       定簽請處長發布變更通知(CN),並副知監造工務所。

                 ( 四 ) 契約變更會勘作業
                           技術科或監造工務所簽陳變更原則經工程處處長核定(或初核)後,應由監
                       造工務所簽報工程處處長核派適當人員依核准權責邀集技術科、政風室、會計

                       室、設計單位、預算來源單位、監造技師、其他相關單位及施工廠商辦理會勘,
                       辦理變更會勘紀錄應據實逐項申述:(一)變更依據(應檢討是否符合採購法第
                       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相關規定)、(二)變更緣由、(三)變更內容、(四)預

                       算來源、(五)符合「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項次及據以辦理之相關
                       核准、監辦、備查等相關規定、(六)責任檢討、(七)工期影響、(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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