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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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4/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6. 淡水河系水污染管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制區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即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                          禁建限建地區之主管機
                                             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關。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                         2. 施工前需依「臺北市辦
                                             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                       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料或其他污染物。                               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                          「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
                                             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                          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
                                             之行為。                                   及審核基準」及「大眾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特定範圍經捷運
                                                                                    主管機關核備可受理委
                                                                                    託審查項目及機關」等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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