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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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捷運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4/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6. 淡水河系水污染管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制區 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即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 禁建限建地區之主管機
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關。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 2. 施工前需依「臺北市辦
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 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料或其他污染物。 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 「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
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 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
之行為。 及審核基準」及「大眾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
辦法,特定範圍經捷運
主管機關核備可受理委
託審查項目及機關」等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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