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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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2.3 環境現況調查


                 依據環保署民國 110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告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八條
            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
            護之範圍及對象,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經調查

            本案涉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整理如表 3-2-2。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1/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1. 基隆河河川區域範            1. 水利法第 78 之 1 條規定:                       依據水利法、河川管理辦
               圍、 排 水 設 施 範           河川區域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                       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
               圍、水道治理計畫               造物應經許可。                                 於設計階段將相關設計配
               線範圍。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                        置及現況或計畫河床高等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                       資料送請河川主管機關臺
                                      經許可始得為之,……。                             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
                                    3. 排水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                        處審核。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
                                      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2. 第二期路線(內湖            1. 民用航空法第 32 條規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至大稻埕):民用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                       民 生 汐 止 線 第 二 期 路 線
               航空法之禁止或限               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                       (內湖至大稻埕)為地下
               制建築地區或高度               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                       路段興建,地表上建物設
               管制範圍。                  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                       施為捷運車站出入口,車
                                      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                       站 SB01 ~ SB06 站申請建
                                      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                       物(含屋頂突出物)實際
                                      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                       高度不高於地表 4.5 公尺,
                                      在此限。                                    尚不影響現有民航機儀航
                                    2.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                      程序。
                                      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
                                      位於劃定之臺北航空站水平面(含傾斜
                                      面)範圍內,請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3.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
                                      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
                                      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位於劃定之臺北航空站禁止或限制範圍
                                      內,如有燈光設置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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