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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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3.2.3 環境現況調查
依據環保署民國 110 年 2 月 2 日修正公告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八條
規定;開發單位應先查明開發行為基地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並對環境敏感地區中應予保
護之範圍及對象,詳予評估並納入環境保護對策及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經調查
本案涉及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整理如表 3-2-2。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1/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1. 基隆河河川區域範 1. 水利法第 78 之 1 條規定: 依據水利法、河川管理辦
圍、 排 水 設 施 範 河川區域內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 法及排水管理辦法等規定
圍、水道治理計畫 造物應經許可。 於設計階段將相關設計配
線範圍。 2. 河川管理辦法第 52 條規定: 置及現況或計畫河床高等
河川區域施設運輸路、便橋或越堤路應 資料送請河川主管機關臺
經許可始得為之,……。 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
3. 排水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 處審核。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內或其出海口核准施設建造物,應經
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同意。
2. 第二期路線(內湖 1. 民用航空法第 32 條規定: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至大稻埕):民用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 民 生 汐 止 線 第 二 期 路 線
航空法之禁止或限 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 (內湖至大稻埕)為地下
制建築地區或高度 礙物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 路段興建,地表上建物設
管制範圍。 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 施為捷運車站出入口,車
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由直轄市、 站 SB01 ~ SB06 站申請建
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 物(含屋頂突出物)實際
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 高度不高於地表 4.5 公尺,
在此限。 尚不影響現有民航機儀航
2. 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 程序。
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 4 條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規定:
位於劃定之臺北航空站水平面(含傾斜
面)範圍內,請依前開辦法規定辦理。
3.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
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
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位於劃定之臺北航空站禁止或限制範圍
內,如有燈光設置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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