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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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3/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5. 第二類噪音管制 1.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 1. 施工期間將特別注意相
區(松山區)、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關之環境保護措施,並
航空噪音防制區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 應符合「營建工程噪音
(中山、松山及 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管制標準」。
內湖部分路線) 一、燃放爆竹。 2. 營運期間減音措施依機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電系統音量進行評估,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 以符合環保法規標準及
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降至輕微影響為原則。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 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規定: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
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
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
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
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
操作。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
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易發生噪
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
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
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
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
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
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
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
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
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
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
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4.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
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報之等噪
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
使用情形,劃定公告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級
航空噪音防制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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