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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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3/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5. 第二類噪音管制          1.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                              1. 施工期間將特別注意相
               區(松山區)、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關之環境保護措施,並
               航空噪音防制區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                            應符合「營建工程噪音
               (中山、松山及             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管制標準」。
               內湖部分路線)             一、燃放爆竹。                                     2. 營運期間減音措施依機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電系統音量進行評估,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                            以符合環保法規標準及
                                        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降至輕微影響為原則。
                                   (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2. 噪音管制法第 10 條規定:
                                   在指定管制區內之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
                                   所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易發生噪音
                                   設施,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或其他公私場
                                   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後,始得設
                                   置或操作,並應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
                                   操作。
                                   前項營建工程或其他公私場所之種類、規
                                   模及其應申請許可證之類別,與易發生噪
                                   音設施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
                                   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
                                   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
                                        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
                                        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
                                        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
                                        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
                                   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
                                   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
                                   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
                                   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4. 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受機場航空
                                   噪音影響之地區,應依航空站申報之等噪
                                   音線圖、實際監測紀錄、附近地形及土地
                                   使用情形,劃定公告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級
                                   航空噪音防制區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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