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3 臺北捷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實務
P. 35

第三章 捷運規劃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實務






                 表 3-2-2 環境敏感地區限制事項及因應對策 (2/4)

                        開發區位                         相關法規限制                               因應對策

                  3.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1. 大眾捷運法第 45-1 條規定:                       1.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禁建限建地區                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或連通                         即為大眾捷運系統兩側
                                          設施或開發建築物外,不得為下列行                          禁建限建地區之主管機
                                          為:                                        關。
                                          一、建築物之建造。                               2. 施工前需依「臺北市辦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
                                          三、廣告物之設置。                                 系統禁限建範圍內列管
                                          四、障礙物之堆置。                                 案件協調作業要點」、
                                          五、土地開挖行為。                                 「臺北市辦理臺北都會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                         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
                                              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
                                          禁建範圍公告後,於禁建範圍內原有或                         及審核基準」及「大眾
                                          施工中之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                         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
                                          障礙物,有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                         辦法,特定範圍經捷運
                                          安全者,主管機關得商請該管機關令其                         主管機關核備可受理委
                                          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不辦理者,強制                         託審查項目及機關」等
                                          拆除之。其為合法之建築物、工程設施                         相關規定辦理。
                                          或廣告物,應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
                                          定辦理。
                                        2.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六條
                                          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
                                          劃定之範圍。
                                          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捷運設施、連
                                          通設施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
                                          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
                                               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                      施工期間將特別注意相關
                  4. 細 懸 浮 微 粒 PM 2.5
                    項目屬空氣污染三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                        之環境保護措施,並切實
                    級防制區                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                        遵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
                                        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                        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                        落實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
                                        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
                                        許增量限值。














                                                           23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