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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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表 13-2-2 HFC-227ea 與 FK-5-1-12 葯劑及其滅火設備差異分析表(3/3)

                              滅火設備名稱/                  FM-200             NOVEC1230
                                  藥劑的種類
                                                      HFC-227ea            FK-5-1-12        比較說明
             比較項目                                   (七氟丙烷)                (全氟化酮)

                                              ㄧ、 檢測依據: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
                                                   認可書。
                                              二、 氣密測試設備:須通過消防署審核認
                                                   可。
                                              三、合格標準
                                                  ( 一 )  在最低設計濃度之 85% 時,至少
                                                        持續 10 分鐘以上。
                                                  ( 二 )  釋放區域洩漏面積之總合必須小
                                                        於標準氣密時間 10 分鐘時之最
                              釋放區域氣密                    大允許洩漏面積。                         二者相同

                   設備硬體       測試                  ( 三 )  藥劑混合介面高度下降至指定高
               4
                   建設成本                                 度(防護對象物高度)之時間至
                                                        少達 10 分鐘以上。
                                              四、未達合格標準:
                                                  ( 一 )  須對洩漏位置確認及洩漏改善。
                                                  ( 二 )  所有的全區釋放系統均應檢查並
                                                        測試其空間之密閉性。當發現洩
                                                        漏地點時,必須有效的將漏氣的
                                                        地方封閉。


                              造價比                         1                     1        (以防護區
                                                                                               3
                                                                                         1285m 比較)
                              一、定期保養維修
                                   ( 一 ) 檢查及測試 .
                                        1.  最少每隔一年,全系統須由合格人員作徹底檢查及測試,以確
                                          保其正常運作,但不要求釋放測試。
                                        2. 滅火藥劑量及再充填鋼瓶的壓力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
                                        3.  在製造廠已充填飽和的鋼瓶,因沒有壓力表,每半年至少需秤
                                          重一次;如果鋼瓶的淨重損失超過 5%,就需加以更換,所有拆
                                          除下來無法再充填的鋼瓶應收集再利用,或依法規,在不污染
                                          環境的情況下妥善的處理。
                                        4.  對於藥劑之檢查日期、鋼瓶及滅火藥劑的總重量、滅火藥劑的
                                          淨重、滅火藥劑種類、負責檢查之人員、及適用地點、環境溫
                   保養維修
                                          度下的壓力,都需記錄於鋼瓶外之標籤上。
               5   及人員訓            ( 二 ) 滅火藥劑鋼瓶測試
                   練
                                        1.  持續使用且未曾釋放之鋼瓶應每隔 5 年作 1 次外部目視檢查,
                                          必要時,可增加檢查次數。
                                        2.  如果外部目視檢查顯示容器已有損壞,則須進一步做強度測試。
                                   ( 三 ) 高壓軟管測試
                                        1.  系統中的高壓軟管應每一年目視檢驗一次,如果顯示有損壞,
                                          軟管應立刻更換或進行測試。
                                        2.  軟管每五年須測試一次。
                              二、人員訓練
                                   ( 一 )  所有檢查、測試、維修、或操作滅火系統的人員必須受過完整訓
                                        練。
                                   ( 二 )  在滅火藥劑防護區域內的工作人員,應接受藥劑安全事項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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