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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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氣體滅火系統
( 七 ) 接到火警受信總機之火警、故障及氣體藥劑已釋放等信號線。
( 八 ) 緊急暫停裝置。
( 九 ) 倒數計時顯示裝置。
( 十 ) 手動/自動狀態訊號。
九、 每一系統控制盤須有手動/自動切換裝置,以防止被保護區內有人時自動釋放氣體藥
劑,一般對於常時有人之處所例如行控中心,建議將系統設定於手動啟動模式。
十、 系統控制盤內應裝免維護性電池組,電池容量應足夠在正常供電停止後維持系統於靜止
狀態達 24 小時,然後還能供給系統的警報/動作等所需電力至少達 5 分鐘。
十一、 每一系統控制盤均應有可調整的延時裝置,該裝置為可顯示之計時器,於自動偵測或
手動觸發之後,提供 0 ~ 60 秒可調整的延遲時間然後才釋放滅火氣體,一般係設定
為 0 ~ 30 秒的延遲。
十二、 本系統與環控系統須有介面連接,以避免在滅火氣體釋放時洩漏散失掉,並在火被撲
滅後提供滅火氣體及煙的抽排。
十三、 本系統之動作程序如下(詳圖 13-3-1):
( 一 ) 單一偵測回路觸發時應有如下動作:
1. 在系統控制盤上
(1) 指示發出警報的偵測回路,同時控制盤發出警報音響。
(2) 提供火警信號到火警受信總機。
(3) 觸發房間的警報音響和可見的警報。
2. 經由火警受信總機
(1) 指示發出警報的偵測回路同時火警受信總機發出警報音響。
(2) 觸發全區警報音響和可見式的火災警報。
(3) 在模擬盤及覆述盤上閃亮相關的指示燈。
(4) 提供綜合火警信號及機房火警信號到中央控制室及乘客服務處。
( 二 ) 兩偵測回路皆已觸發時,或者手動觸發釋放裝置被啟動時,應有如下動作:
1. 在系統控制盤上
(1) 指示發出警報的偵測回路,同時控制盤發出警報音響。
(2) 觸發房間的警報音響和可見的警報。
(3) 觸發滅火氣體即將釋放的警告燈。
(4) 提供信號給環控系統,以便操作空調及通風設備。
(5) 提供火警信號到火警受信總機。
(6) 提供滅火氣體已釋放的信號到火警受信總機。
(7) 提供釋放滅火氣體的觸發信號(只適用於手動操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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