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6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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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二、 凡符合國際水準(亦即列名於 NFPA 2001 及美國環保署 EPA SNAP 並經 UL/FM 列名核

                 可)經中華民國環保署、消防署審核認可,且鋼瓶儲存空間合乎原預留空間等需求之低
                 污染氣體自動滅火系統,皆應納入考量並由細部設計廠商向機關提出評估建議擬採用之

                 系統。
            三、 在受保護區的出口應提供下列設備︰
                 警報音響及可見式警報元件,用以指示滅火氣體準備釋放,內部人員應儘速撤離。

            四、 在受保護區的出口應提供警報音響及可見式警報元件,用以指示氣體準備釋放,另應設
                 氣體釋放標示之氣體釋放標示燈箱。
            五、 在受保護區的入口應提供下列設備︰

                 ( 一 ) 警報音響及可見式警報元件,用以指示氣體準備釋放。
                 ( 二 ) 發光可見式警報元件,用以指示氣體已釋放。
                 ( 三 ) 氣體釋放暫停開關。

                 ( 四 ) 手動啟動釋放裝置。
                 ( 五 ) 系統復歸開關。

            六、除第五項所列之外,控制盤尚需配備下列之設備或進行信號傳送:
                 ( 一 ) 與環控系統切斷排風機和關閉防火閘門之介面。
                 ( 二 ) 與火警偵測器之連線。

                 ( 三 )  將第一段火警信號送至火警受信總機。(註:在臺北捷運早期的設計,並未將第
                       一段火警信號送至火警受信總機,然而依實際運轉經驗,即早將第一段火警信號

                       送至火警受信總機有助於監控人員儘速反應,可減少滅火氣體誤釋放的機率,也
                       可協助釐清事後的責任歸屬)。
                 ( 四 ) 將第二段火警信號(亦即氣體預備釋放的信號)送至火警受信總機。

                 ( 五 ) 將綜合系統故障信號送至火警受信總機。
                 ( 六 ) 將氣體已釋放信號送至火警受信總機。
                 上述第(三)至(六)項信號並應透過環控系統之現場控制器送回行控中心以留下記錄。

            七、 氣體藥劑鋼瓶放置位置應妥善規劃,並符合儘量接近被保護區的要求。每一組鋼瓶都應
                 標示其所保護的房間,任一鋼瓶有洩漏均應能觸發控制盤上的故障信號。
            八、每一氣體滅火系統所保護的房間均應設一控制盤,下列信號均應接到此控制盤上:

                 ( 一 ) 自動火災偵測器。
                 ( 二 ) 手動觸發釋放裝置。

                 ( 三 ) 警報音響及可見式警報單元。
                 ( 四 ) 釋放氣體藥劑的觸發信號線。
                 ( 五 ) 藥劑鋼瓶低氣壓信號線。

                 ( 六 ) 通風系統控制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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