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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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捷運氣體滅火系統





                     ( 二 )  設計濃度高於 NOVAEL 值並低於 LOAEL 值時,用於人員常駐區應有配套措施並

                           需被允許且曝露時間亦不得超過 5 分鐘。
                     ( 三 )  設計濃度值超過 LOAEL 值時,釋放區域內人員逃離防護區之時間不得超過 30 秒。

                     此外,在安全性的議題上還必須考慮酸性副產品之問題,亦即滅火藥劑因滅火過程中遭
                 加熱而分解產生如氯化氫、氟化氫等副產品。這些副產品均有害人體,即使非常小的量,便
                 會產生刺鼻的氣味,此種刺鼻的味道,附帶的作用是可做為人員之安全警訊。在設計方面,

                 應慎重處理此一問題,包括早期火警偵測及藥劑的快速釋放,藉由火勢在愈早期撲滅就可愈
                 縮短滅火藥劑在滅火過程中遭加熱的時間,從而將酸性副產品的量減至最低,避免分解物質
                 的產生。

                     根據 NFPA 2001[1] 表 1.4.1.2 所列潔淨藥劑之種類,共可分為如下 3 大類:
                 一、全氟化合物,氟化酮及氫氟碳化合物(PFC,FK,HFC),如 FK-5-1-12,HFC-227ea。
                 二、碳氟氯烴化合物(HCFC),如 HCFC Blend A,HCFC-124。

                 三、惰性氣體(Inert gas),如 Inergen、Nitrogen、Argon、Argonite 等。
                     而其中 HCFC 類化合物,因為臭氧層破壞值(ODP)非零(參考美國環保署聯邦公告

                 Vol.67,No.245),故已被限制使用,此亦不符合 CNS1387 潔淨藥劑臭氧層破壞值(ODP=0)
                 應為零的要求;另惰性氣體類海龍替代性氣體一般均是以降低防護區氧氣濃度的方式來達
                 到滅火的目的,故容易影響防護區內之人員安全,其安全性較低,且因多屬高壓系統,需較

                 大的鋼瓶儲放空間及設置成本,在考量人員安全、成本及捷運工程減體減量等條件要求下,
                 惰性氣體類海龍替代性氣體比較不適用於捷運車站相關的電氣類機房,故 HCFC 類及惰性

                 氣體類化合物將不在此份分析報告內作比較;而全氟化合物、氟化酮及氫氟碳化合物類海龍
                 替代性氣體,在考量環保、滅火效果、安全性、成本、維護、商品化等因素下,有些替代
                 性氣體因影響地球溫室效應或目前僅應用於滅火器而不適用於系統式全區放射,故也不適用
                 於捷運工程,綜觀所有目前商品化的海龍替代性氣體,仍以捷運工程使用多年的 HFC-227ea

                 (商品名或一般通稱 FM-200)及臺北捷運松山線開始採用的 FK-5-1-12(商品名或一般通稱
                 NOVEC1230)較為適合,故以表 13-2-2[2,3] 對此二種替代性低污染滅火氣體來作詳細分析

                 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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