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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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捷運地下車站排煙系統
A. 由火警偵測系統偵知火警或排煙閘門手動開關被觸動後,傳送訊號至火
警受信總機(LFAP)。
B. 火警受信總機除以聲響及訊號警報通知車站管理員並開啟排煙閘門及下
達指令至馬達控制中心(MCC)啟動排煙風機等消防設備外,同時送信
號至現場控制器(LCR),現場控制器除將此信號傳至詢問處之監控電
腦(LOS)以顯示發生狀況區域,並依預設模式,下達指令至馬達控制
中心(MCC)停止空調系統,同時通知中央控制系統(CCS)。
(6) 車站內月臺門系統將月臺與軌道完全區隔,車站月臺層幾乎不受列車活塞
效應及隧道溼熱空氣之影響,因此不論是月臺層火災或隧道內火災所產生
之煙,月臺門均提供相當程度之防護功能,可避免煙由隧道進入車站,確
保站內人員及由隧道逃至月臺人員安全之避難路徑,或當月臺層火災時,
煙亦不會漫延至隧道,而排煙系統在排煙區劃內所造成之負壓及月臺門之
阻隔,迫使外氣僅得經由出入口、樓梯進入月臺,與人員逃生方向相反,
更可提供人員清楚之逃生路徑及新鮮外氣。
2. 非公共區域排煙
後續路網非公共區由於車站減體減量、管線多而複雜其天花內之空間有限,加
上人員房間小而集中且大部分均為無人機房,設計之時人員房間參照最新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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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第 190 條第 3 款之規定,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100m 以
下,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
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
免設排煙設備;但非公共區人員走道部分,經與消防單位協商溝通後,為維護
室內人員之逃生安全,建議仍需設置相關排煙設施,至於非公共區之機房因平
常並無人員常駐且大部分為氣體滅火系統保護之房間,依法規原則上不需設置
排煙,惟為維護人員在大機房(例如環控設備機房)內之逃生安全,於該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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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大於 100m 之機房內仍參照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排煙設備。
三、臺北捷運地下車站排煙區劃設置原則
( 一 ) 以車站主體結構牆開口處為分界將地下車站區分為主體及出入口區,其中:
1. 車站主體部分
依內政部 84 年 10 月 17 日(84)臺內消字第 8482266 號函所示原則辦理,並於
結構牆開口處設置防煙壁以為區隔。地下捷運車站之通風排煙系統設計,應能
於火災發生時抽排煙霧,而整體之防煙區劃並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公共區
A. 公共區係指穿堂層及月臺層無隔間之大區域空間,穿堂層與月臺層間及
穿堂層與地面層間均有樓梯、電扶梯及電梯等互通,基於前述建築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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