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9 捷運系統水電、環控與消防工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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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捷運地下車站排煙系統
隧道、機廠及相關變電站等設施所組成,典型標準地下車站為地下二層站,其中地下一層為
穿堂層(主要為購票區、付費區、非付費區、相關機房及員工室等),地下二層為月臺層(主
要為乘客侯車區及相關機房),車站空間主要分為公共區(乘客區)及非公共區(員工及機
房區),公共區之穿堂層及月臺層均為無隔間之大面積區域,其中穿堂層為月臺層與地面層
間之緩衝地帶,它主要以驗票閘門分為付費區與非付費區,非付費區藉由樓梯、電扶梯及無
障礙電梯和地面相通,付費區亦有樓梯、電扶梯及無障礙電梯至月臺層,而月臺層主要為乘
客候車區為確保乘車安全由月臺門與軌道隔開;非公共區主要為車站員工辦公室及相關機電
設備房,分設於車站穿堂層及月臺層之兩端(即上、下行端)。
二、現行消防法規適用之檢討
( 一 ) 現行消防法規對排煙系統之要求係規定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其中第 28 條是規定建築物應設置排煙設施之條件(如場所別、用途別、建物規模
或其他特殊區域如特別安全等),第 190 條則規定建築物免設排煙設施之相關規
定,至於第 188 條則規定依照第 28 條第 1 至 5 款設置排煙系統應該遵守之相關條
列式法規,而第 189 條則規定特別安全梯或緊急昇降機間排煙室之排煙設備應符
合之相關條列式法規。現行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對於排
煙系統之相關規定其概念與前述 ASHRAE 排煙管理中「區劃」、「稀釋(即機械
式排煙)」等概念相同,基本上捷運系統排煙設計原則上亦係以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條列式法規為設計依據。
( 二 ) 臺北捷運系統在國內屬於首創,建設之初係以「特種建物」之方式報核,由於設
計之初國內並無相關法規或規範可資遵循,而係參考國外相關之法規或規範作設
計,及至今日現行之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建築技術規
則等均未針對捷運系統作相關之規定。因此在排煙系統規劃設計時,曾造成許多
執行上之困擾,經多次與消防相關單位請益溝通及現場實測之心得,以下將融合
現行消防法規、初期路網經驗後之捷運排煙系統之規劃設計原則簡述如下:地下
車站必須有專用之排煙系統,在發生火災時,能使用於控制煙及排出煙。其排煙
系統之配置除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外,尚須考量其實際效果。此外捷運地下車
站基於建物之主體結構均位於地下之事實,原則上排煙系統之規劃設計係參照地
下建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捷運之排煙系統規劃主要區分為車站及隧道段,車站又區分為公共區域
及非公共區域。
1. 車站公共區域排煙
(1) 排煙系統分別由車站兩端之排煙風機及其相連之排煙風管所組成,配合防
煙區劃於區劃內設置適當之排煙口及平時關閉之排煙閘門。穿堂層及月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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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參照現行消防法規每 500m 以內以防煙垂壁設置防煙區劃及排煙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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