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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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工程





                                其中 MTBF 係操作模式之故障間平均時間,而 MTTR 係故障報告後之平均修

                           復時間。
                                (備註:1. 上述公式為設計可用度,亦可依需求另以操作可用度規定之。2. 除

                           上述可用度外,亦可依需求分別訂定 MTBF 及 MTTR 之值。3. 另電扶梯故障次數
                           亦可依需求規定。)
                     ( 四 ) 操作情況

                                電扶梯之設計並需在下列假定負載情況下,在任一方向必須能作每年 365 天,
                           每天至少 20 小時之連續操作。
                                尖峰時間:

                                每天 3 次,每次 2 小時。在此期間內必須有平均 80% 全負載之容量。
                                非尖峰時間:
                                其餘日常營運時間之平均交通必須等於 40% 全負載容量。

                                (備註:尖峰時間、非尖峰時間之次數、時間及負載量應依實際營運需求訂
                           定之。)

                     ( 五 ) 電扶梯空載噪音應不大於 60dB(A)(不含背景噪音,距噪音源 1.5m 處量測)。
                     ( 六 ) 電扶梯必須有防火設計,並儘量使用不可燃燒材料。
                     ( 七 ) 電扶梯非通電金屬部分應以接地端子予以接地。

                     ( 八 ) 電扶梯設備必須適當設計以使其使用 20 年內毋須大修或更換主要零件。
                     ( 九 ) 對於設備各主要零、組件之品質等級,設計者應詳加評估並提送業主核可。

                 二、基本規格
                     ( 一 )  電扶梯必須操作於 30 度傾斜角,踏階公稱速度不大於 0.65 公尺/秒,上下搭乘口

                           必須各有 4 個水平踏階。
                     ( 二 )  電扶梯踏階公稱寬度應為 1,000mm,深度至少應為 400mm,傾斜部相鄰踏階高度
                           差不得大於 210mm。

                     ( 三 )  電扶梯主要規格如下表:(備註:下表為臺北捷運電扶梯之技術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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