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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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2.1 一般需求
一、契約及其程序
捷運電扶梯工程設計者(以下簡稱設計者)應將捷運電扶梯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契
約架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作整體規劃、評估及訂定,包括各項契約文件安排、文件項目、
優先次序、竣工時間(里程碑時間)、竣工程序、付款里程碑與付款方式等等。(備註:本
項於臺北捷運工程係規定於一般條款(標準化商業條款),設計者可依工程特性需要以特定
條款予以修訂、增補;進一步細節可參考臺北捷運工程相關契約條款。
二、送審
為使本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設計者應將本工程廠商需提送業主審查項目及送審時程明
訂於相關合約文件,此項目至少應包括計畫、合約管理系統文件、技術文件(界面資料、計
算書、測試證明、設備送審資料等)、施工圖說、維修計畫、操作維修手冊等。(備註:本
項於臺北捷運工程係規定於機電系統工程一般規範(標準規範)及施工技術規範,設計者可
依工程特性需要於施工技術規範規定之,或以特定條款修訂、增補機電系統工程一般規範;
進一步細節可參考臺北捷運工程相關契約條款。
三、一般規定
( 一 ) 本工程電扶梯外觀可被看見部分所使用之鋼材皆應為 304 型不銹鋼或同等級不銹
鋼,並必須選用適當等級之表面粗造度。
( 二 ) 依規定須使用熱浸鍍鋅處理之鋼材,設計者應於規範規定其適用法規及標準。
( 三 ) 電扶梯材料依規定須使用焊接處理時,設計者應於規範規定其適用法規及標準。
( 四 ) 本工程電扶梯使用之軸承,除消耗品外,其設計壽命(L10)應不少於電扶梯設計
壽命。
2.2.2.2 設計參數
一、基本設計需求
( 一 ) 所有電扶梯必須屬適用於公眾運輸之重負載、耐候、可逆轉之型式。每臺電扶梯
必須完全符合電扶梯規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及建築技術規則(CBC)
之規定。若本國標準和規範未規定時,經業主指定之工程司核可得適用國際標準
或國際通用之標準或法規。
( 二 ) 電扶梯需經適當之設計,以使其主要零件於工程司驗收並移交予業主之日起 20 年
內免大修或更換。
( 三 ) 每臺電扶梯必須有不少於 99% 之可用度(A),其計算公式如下:
MTBF
A =
MTBF+MT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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