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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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2.2.1 一般需求

            一、契約及其程序

                 捷運電扶梯工程設計者(以下簡稱設計者)應將捷運電扶梯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契
            約架構、內容及其執行程序作整體規劃、評估及訂定,包括各項契約文件安排、文件項目、
            優先次序、竣工時間(里程碑時間)、竣工程序、付款里程碑與付款方式等等。(備註:本

            項於臺北捷運工程係規定於一般條款(標準化商業條款),設計者可依工程特性需要以特定
            條款予以修訂、增補;進一步細節可參考臺北捷運工程相關契約條款。

            二、送審
                 為使本工程能如期如質完成,設計者應將本工程廠商需提送業主審查項目及送審時程明
            訂於相關合約文件,此項目至少應包括計畫、合約管理系統文件、技術文件(界面資料、計

            算書、測試證明、設備送審資料等)、施工圖說、維修計畫、操作維修手冊等。(備註:本
            項於臺北捷運工程係規定於機電系統工程一般規範(標準規範)及施工技術規範,設計者可

            依工程特性需要於施工技術規範規定之,或以特定條款修訂、增補機電系統工程一般規範;
            進一步細節可參考臺北捷運工程相關契約條款。

            三、一般規定
                 ( 一 )  本工程電扶梯外觀可被看見部分所使用之鋼材皆應為 304 型不銹鋼或同等級不銹

                       鋼,並必須選用適當等級之表面粗造度。
                 ( 二 ) 依規定須使用熱浸鍍鋅處理之鋼材,設計者應於規範規定其適用法規及標準。
                 ( 三 ) 電扶梯材料依規定須使用焊接處理時,設計者應於規範規定其適用法規及標準。

                 ( 四 )  本工程電扶梯使用之軸承,除消耗品外,其設計壽命(L10)應不少於電扶梯設計
                       壽命。

            2.2.2.2 設計參數

            一、基本設計需求
                 ( 一 )  所有電扶梯必須屬適用於公眾運輸之重負載、耐候、可逆轉之型式。每臺電扶梯

                       必須完全符合電扶梯規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及建築技術規則(CBC)
                       之規定。若本國標準和規範未規定時,經業主指定之工程司核可得適用國際標準
                       或國際通用之標準或法規。

                 ( 二 )  電扶梯需經適當之設計,以使其主要零件於工程司驗收並移交予業主之日起 20 年
                       內免大修或更換。

                 ( 三 ) 每臺電扶梯必須有不少於 99% 之可用度(A),其計算公式如下:

                                 MTBF
                       A =
                             MTBF+MT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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