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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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工程
- 電扶梯垂直高度超出上述或有特殊情形者,細部設計廠商應依個案另案處理並需經捷
運局審查核可。
下列之最小尺寸亦須具備:
-自踏步面之垂直淨空 2,500mm
-自梳狀板至任何阻礙物之間距離 7,500mm
-電扶梯基點至任何障礙物 9,500mm
-電扶梯相對面通達至同一空間之梳狀板間距 14,000mm
超過兩座時: 16,000mm
-電扶梯之梳狀板與穿堂入口點或轉折通道之距離 3,000mm
-自梳狀板至地面出入口平臺踏階且前方無障礙物 5,000mm
-自電扶梯基點至出入口平臺踏階且前方無障礙物 7,000mm
三、其它注意事項
( 一 ) 串列配置而無中間出口之電扶梯
依 CNS 規定,接續運轉、中間無轉運口之相銜接電扶梯需設置電氣連鎖裝置,
當其中任一部電扶梯停止運轉時,其前置之電扶梯必須同時停止運轉,以防止壅
塞之危險現象,且該電氣連鎖裝置亦需能確保電扶梯均以相同方向運行。
另依據 EN115 規定,前述電扶梯必須有相同的理論容量。
( 二 ) 電扶梯與同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
依 CNS 規定,當同一防火區劃內之防火門開始關閉時,應能使電扶梯停止
運轉。
( 三 ) 火災時若電扶梯作為逃生路徑
依本局規劃手冊及美國國家防火協會(NFPA)規定:
1. 電扶梯及樓梯可作為逃生路徑。
2. 所有進站方向之電扶梯皆停止運轉,並當成固定樓梯使用。
3. 月臺到穿堂之一部電扶梯正維修中,不得當作固定樓梯使用。
( 四 ) 室外電扶梯
依據 ASME/ANSI A17.1 規定,若電扶梯暴露於天候下,電扶梯應為耐候型
(Weatherproofing),且必須提供一遮蓋(Cover),並須於下機坑提供排水,且
搭乘板及梳板之設計必須能防滑。
2.2.2 捷運電扶梯設計準則
本節以臺北都會區捷運電扶梯設計為參考基準,將可適用於捷運電扶梯工程之設計要項
歸納為設計準則,並分為一般要求、設計參數、技術需求、測試、維修及介面等項目以條列
式說明如下;另對於需補充說明事項,則以備註方式附加於相關項目,以補充條列式敘述不
足之處。本節之目的主要提示有關捷運電扶梯設計之重點,而非其細部設計之全部,其內容
亦應按各捷運實際需求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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