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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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統監控。設計者應依電扶梯監控方式制定介面類型並協調整合,使其相容並能相

                       互一致。(備註:臺北捷運電扶梯之監控方式可參考次節第 2.3.2.3 條。)
                 ( 二 )  設計者應規劃電扶梯於車站集中監控位置,並將電扶梯上行及下行指示、故障指

                       示、停機指示顯示於監控盤或監控電腦以供車站人員監視電扶梯,並將火警、地
                       震、警報受理、遙控停止、復歸等信號傳送至電扶梯,以控制電扶梯運轉。
                 ( 三 )  電扶梯於接到火警、地震及遙控停止等信號時,電扶梯之警報蜂鳴器及停止訊號

                       燈應分別作響及閃爍各一段時間(可調式,從 5 秒鐘到 2 分鐘)後停止運轉。(備
                       註:為防止電扶梯突然停機造乘客跌傷事故,應規定電扶梯煞車停止之減加速度
                       值。)

            十九、電氣裝置與配線
                 ( 一 )  電扶梯所需電力係由其他工程以出線盒提供於電扶梯機坑。電扶梯廠商須負責提

                       供及安裝自上述出線盒以後,整臺電扶梯所有必要的配線工作。(備註:電扶梯
                       電力界面應依實際需求規定之)

                 ( 二 ) 各項電氣裝置與配線均需有標籤或線標號。
                 ( 三 ) 所有開關需有 500V 額定絕緣,且為耐候型。
                 ( 四 ) 電扶梯應設有漏電斷路器。

            二十、欄杆
                 ( 一 )  每座電扶梯皆須有完整的欄杆,其材料採用不鏽鋼,或配合建築設計需求採用其

                       他經核可之材料。護裙板表面須塗上低磨擦係數物質,且沿著整條護裙板的下半
                       部,須安裝經核可並附雙層毛刷安全條片。(備註:電扶梯欄杆若需配合建築之
                       需求採用其他之材料,則設計者應與建築人員釐清材質、設計及所有相關界面細

                       節,並使電扶梯與建築之界面相互一致。)
                 ( 二 )  若電扶梯欄杆前端加設防止人員跌落之添補欄杆,其材質及相關界面分工,設計

                       者應規劃並協調、整合之。
                 ( 三 )  電扶梯廠商應依據相關法規/標準設置防滑落裝置。

            二十一、楔形護板
                 若電扶梯穿越地板或與相鄰電扶梯、樓梯以剪式安排,當扶手帶外緣與建築物或相鄰電

            扶梯、樓梯之水平距離小於 500mm,則須設置撓性良好之楔形護板於楔形空間,以防止乘
            客夾傷。
            二十二、標誌、指示及圖片

                 在電扶梯上、下搭乘口明顯易見處須設置警告標示、指示及圖片。所有的指示都應為清
            楚可讀的中、英文字。

            二十三、銘牌
                 所有主要設備(如控制箱及馬達等)均必須有一固定銘牌,牌上須刻記永久性易讀之文

            字,指示該設備之型式、額定容量及主要規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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