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8 捷運電扶梯與電梯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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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捷運系統電扶梯與電梯工程監造實務
設備納入管理,此外內政部為加強升降設備管理維護及安全檢查,以行政命令訂
定「建築物升降機管理維護及安全檢查要點」,以作為檢查之依據。
我國針對『升降階梯』(即電扶梯)相關使用安全標準的制訂,計有民國 59
年頒訂、88 年曾修訂之 CNS2866「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方法」,
民國 79 年頒訂的 CNS12651「升降階梯構造」。
由於國內經濟持續發展,機場、鐵道運輸、捷運等場站及大型複合型建物(百
貨公司、綜合商場、大型購物中心……等)均依賴電扶梯提供大量人流的垂直運
輸,電扶梯的設置數量持續成長,電扶梯的安全要求日趨重要,因此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參照歐洲標準 EN115 的內容,於 105 年 8 月 29 日制定公布新的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 CNS 15930-1:2016 Z1056-1「電扶梯及移動步道之安全 - 第 1 部:結構及
安裝」,適用於發布日期後製造的新設電扶梯。新的電扶梯標準具備的重點如下:
1. 針對在營運或維修時旅客、維修人員、檢查人員可能發生的危害與相關安全規
則列出要求與相關對應條文,以利使用、參照與索引。
2. 針對公共運輸型電扶梯提出以下建議:額定速度若超過 0.65m/s,建議電扶梯入
出口處、由梳板量起應至少有 1.6m 的距離。
3. 額定速度若超過 0.65m/s,建議電扶梯上部轉折區至少要有 2.6m 的曲率半徑、
下部轉折區至少要有 2m 的曲率半徑。
4. 無論公共運輸型電扶梯高程是否超過 6m,均建議加裝輔助煞車系統。
( 二 ) 歐洲標準(European Standards, EN)
臺北捷運興建初期(民國 78 年),本局的總顧問係採用當時對安全較為重視
的歐盟標準(EN115:1983)作為設計準則,以初期臺北捷運重載型電扶梯即已採
用毛刷保護裝置及四個水平踏階的設計,由研究個案觀察,臺北捷運電扶梯發生
夾傷個案的機率的確較低(在民國 89 年共計發生 7 件,僅佔所有電扶梯受傷事故
3.61% 的比例),目前 EN115 已發展至 2017 版。
( 三 )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標準(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SME):美
國機械工程師協會根據電扶梯設備所制訂的安全規則介紹如后
1. ASME A17.1:建立監督電扶梯安裝、測試、檢驗、維修、變更的安全準則。
2. ASME A17.2.3:提供檢驗員進行檢驗及測試程序的相關準則。
3. ASME A17.5:為求降低人員受火災或電擊傷害影響所提供的相關準則。
在 1997 年之前,美國一般民眾及規範制訂機構也尚未意識到電扶梯受傷事件
的頻繁,故美國 ASME 在 1987 年出版的 A17.1 安全規則僅八頁,對於電扶梯安
全僅作原則性的規範,然而隨著大眾對電扶梯安全日益重視,美國 ASME、APTA
及各大電扶梯廠商也針對電扶梯使用安全付出許多努力,除了透過不斷教育、宣
導民眾如何正確搭乘電扶梯之外,也在 2000 年重新修訂 A17.1 規則,成為更嚴謹
的安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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