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3 捷運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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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車監控系統基本規劃設計需求
4. 調整功能位階或類似方式,依據營運條件設定系統運轉功能,促使營運安全、
順暢及準點。
1.3.1.3 系統營運模式
系統營運模式應為三類即正常、降級及非正常營運模式。
一、正常營運模式
在正常營運模式下,捷運系統應依所述路線及系統預計運轉時間,由行控中心控制,自
動從尖峰轉換至離峰營運及從離峰轉換至尖峰營運,亦能依行控中心操作員下達之手控命令
達成上述轉換。
在離峰營運期間,應準備備用列車,以因應行控中心操作員依營運服務狀況,遙控派遣
支援所需。尖峰期與離峰期之時數,可由行控中心操作員判斷決定之,惟可用度之估算及準
備維修成本之估算,應假設每天有 5 小時尖峰期(AM 07:15 ~ 09:15 及 PM 16:45 ~ 19:45)及
15 小時離峰期。
二、降級營運模式
若軌道於正常營運模式下,因非表訂維修或特殊狀況下,必須中斷部分路段之營運時,
應自動維持其餘部分路段之營運狀態。此時營運公司列車可在暫時的端點站間,以類似正常
營運模式狀態下繼續營運,而其他部分路線則不參與營運。
三、非正常營運模式
行控中心操作員應能用手動遙控方式,取代自動列車操作系統(ATO)。即使因減速與
降低服務之故,取代自動列車操作系統仍應符合安全操作要求。一旦系統為手動操作方式取
代,除非行控中心操作員撤消,否則不會停止控制權之取代,而自動列車保護系統(ATP)
應持續維持系統之營運操作不得被取代。
1.3.1.4 系統安全基本要求
一、通則
廠商應配合系統安全工程的條款,及時確認潛在的及實際的危險,以便採取必須的行
動,來降低或消除這些危險。
二、安全目標
安全計畫書應能針對下列人員、設備,提供最佳可行之安全水準:
( 一 ) 經由運輸、上下車的乘客、捷運人員。
( 二 ) 操作、維修、測試車輛或其相關道旁及機房設備、輔助設施的人員。
( 三 ) 本契約機電系統及其相關設備、輔助設施。
三、系統安全準則
系統設計及後續操作程序之準則,應確保在發展設計、測試、運抵、操作及維修所有階
段中,均能達成系統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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