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3 捷運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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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2.6.3.1 系統驗收計畫

            一、 廠商於執行系統驗收前應提送系統驗收計畫並經工程司審查核可。該計畫應說明,所使
                 用之方法與程序,以證明系統符合本契約之規定。該計畫至少應包括車輛驗收、機電系

                 統驗收及系統整合測試。
                 該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一 ) 整體驗收理念。

                 ( 二 ) 一般計畫及驗收工作之類別,包括工作項目、時程、程序及人力組織。
                 ( 三 ) 驗收工作之整體時程。

                 ( 四 ) 預期之結果與所須支援人員。
                 ( 五 ) 驗收程序文件送審時程與測試可接受標準。
                 ( 六 ) 相關驗收程序,用以驗證符合本規範之方法。

                 ( 七 ) 追蹤所有特別技術規範中,驗收作業狀態之方法。
            二、 廠商應發展詳細的驗收程序,並納入驗收計畫之中。廠商得組織及/或結合驗證項目,
                 以達最大的人力與時程效率。每一份驗收程序文件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 ) 目標、驗證之規範項目。
                 ( 二 ) 必要之環境要求。
                 ( 三 ) 樣本大小。

                 ( 四 ) 所需設備及人員。
                 ( 五 ) 估計所需時間。

                 ( 六 ) 程序。
                 ( 七 ) 所載資料。
                 ( 八 ) 合格/不合格準則。

                 ( 九 ) 測試儀器校正文件。
                 系統驗收計畫亦應提供檢驗、測試失敗後之改正程序,並提供事後檢討之步驟,以確保

            改正部分納入系統設計之中。
                 工程司將審查並核可該計畫及所有驗收程序文件。驗收前,需要做任何變更均應經工程
            司核可。

            2.6.3.2 車輛驗收需求

                 每一車輛均應檢查驗證確依規定製造。車輛應驗證所有安全聯鎖與緊急系統運作正常、
            推進與自動煞車運作正常,環控系統運作正常,對所有來自行控中心之指令能正確回應,車
            門及包括施力上限及碰觸邊緣之操作正常,精確靠站、所有照明與通訊、接地檢查、緊急煞

            車距離與反應時間,及速度控制等功能正常。
                 此外,以目視驗證其作工、材料、內裝及塗裝與標誌。所有此類測試均於運達後,於廠

            商宣布其車輛已準備好接受驗收後進行。車輛出廠測試亦應驗證水密設計、電線接續、絕緣
            強度與車重;然而,此類測試應於廠商之設施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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