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3 捷運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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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三、部分 III -木柵及內湖全線
木柵及內湖全線之驗證將在上述兩項測試完成後進行。其中包括:
( 一 ) BR2 尾軌修正部分之功能測試。
( 二 ) 內湖行控中心及木柵與內湖線供電網路之功能測試。
( 三 ) 行車間距測試:至少使用內湖線 48 對雙節車組(48 Married pairs)不含備用雙節
車組,於主線上進行行車間距測試。該測試以最小行車間距(72 秒)接續行駛之
列車操作。本測試連續 3 天 9 小時期間,行車間距平均不得高於 72 秒。
2.6.4 工程驗收
一、完成工程實質完工檢查準備之通知
當廠商完成驗收測試,並提送測試報告,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廠商應於完成實質完工
檢查之準備後,通知工程司。
二、實質完工
本契約為配合二階段通車,及木柵線雙節車組設備更新,實質完工分為三階段。第一階
段為 B2 至 B11 站含內湖機廠及 30 對雙節車組;第二階段為木柵及內湖全線,含 BR2 尾軌
至 B2 站、71 對雙節車組及系統整合測試;第三階段為木柵線 51 對雙節車組設備更新及木
柵備援行控中心。
收到廠商完成實質完工檢驗準備通知後,工程司將安排進行本工程之實質完工檢查。
該實質完工檢查應包括本規範工程項目之檢查、車輛及系統之驗收、系統整合測試報
告、所有應核可的完工文件、所有應核可的營運與維修計畫與手冊,及所有工程之檢驗。針
對此類檢查與檢驗,工程司將提供廠商本工程由該檢查及檢驗所發現的缺失表。
實質完工後,工程司將交由臺北捷運公司進行為期約 2 個月之營運前作業,廠商應提供
所需服務,含人員、設施、消耗品及備品。
三、可用度驗證
本驗證之主要目的,係用以驗證系統可用度是否符合規範值,相關測試程序及重要內容
如表 2-6-1。
木柵及內湖全線通車營運,且完成木柵線 51 對雙節車組設備更新後,經適當調整期,
調整完畢後,應在營運情況下執行連續 8 個月之可用度驗證。廠商應提送可用度驗證計畫,
並經工程司審查核可。驗證應依據下列方式進行:
( 一 ) 驗證車輛包含行駛於木柵及內湖全線的木柵線及內湖線之車輛。惟木柵線原有設
備故障所造成之延誤,不列入可用度之計算。
( 二 ) 可用度驗證過程中,預防檢修應由臺北捷運公司執行,廠商負責檢校。除非工程
司特別核准,否則,可用度驗證或實際設備修復過程中,不得有額外的維修作業。
( 三 ) 可用度驗證應歷經極熱之夏季(七月)及冬季(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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