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3 捷運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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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湖線行車監控系統通訊式列車控制(CBTC)技術





                     同一時間僅有一處行控中心能運作操控。行控中心切換將依既定程序完成。此程序包含

                 特定通訊參數之設定、連結切斷特定網路與重新啟動特定電腦等,完成相關程序所需時間將
                 不會超過 4 小時。



                 第六節 系統檢驗及測試


                 2.6.1 檢驗(Inspection)

                     業主有權隨時檢驗本工程,其中包括營運公司操作與維修人員之訓練期間。廠商應隨時

                 提供充足的,安全的及適當的設施供檢驗之用,且提供本工程使用之所有材料有關之完整且
                 精確之資料。同時,允許工程司充分授權之檢驗人員,在所有合理時段內自由進出,包括其
                 分包廠商,所有執行本工程之工廠及工地。

                     此類檢驗期間,廠商應準備所有必須的文件及資料以判定工程之狀態與其進度。檢驗期
                 間,工程司之檢驗人員應由廠商及/或其分包廠商之工廠主管或其代理人員陪同,提供所有

                 工程司檢驗人員所要求之本工程製造之相關資料。廠商應提供工程司及其代表所需支援,以
                 利取得必須的出入許可進行檢驗。

                 2.6.2 合格測試(Qualification Test)

                     每一合格測試均應依書面程序進行,且合格測試計畫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一、相關契約條款。
                 二、目標。

                 三、若有須要,列出相關特殊之環境要求。
                 四、樣本大小及測試儀器。
                 五、設備、設施位置及測試地點。

                 六、估計所需時間及人員。
                 七、詳細步驟。

                 八、測試紀錄表格、日期、測試人員簽署,含儀器校正資料/紀錄。
                 九、合格/不合格準則。
                 十、所需文件。

                     合格測試程序應於表訂合格測試日期前,由廠商提送工程司審查核可。廠商應於測試日
                 前通知工程司。工程司有權見證所有任何一個合格測試。
                     每一個合格測試完成後,廠商應將該合格測試資料與測試結果,提送工程司審查核可。


                 2.6.3 系統驗收

                     廠商於驗收作業前,應先個別執行且完成所有設備之除錯工作,以免驗收期間,發生問
                 題與避免延誤。廠商應於設備及子系統所有項目完成除錯,且準備好進行系統驗收時,以書

                 面通知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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