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捷運工程叢書 精進版 - 21 捷運電聯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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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車廂門具備障礙偵測及自動重開/關功能,並能偵測出兩門扇之間直徑 20mm 之圓棒或

            10mm 厚、75mm 高之物體。當關門途中偵測到障礙物時,受影響之車門應能自動切換成開
            門動作,並在接到車門重關訊號後再次關閉,其車門重關週期可在 2sec. 至 6sec. 間調整,且

            受影響之車門能一再重複此開/關循環直到障礙物清除為止。



























                                  照片 12-6-2 駕駛室內兩側門及緊急逃生門門開指示燈





            第七節 照明系統


            一、車內照明控制電路
                 每節車廂之車內照明電路應以低壓直流供電之三迴路方式設計,其中二迴路為供平時正

            常照明之用,另一迴路兼供正常/緊急照明之用。當發生緊急狀況時(如低壓電源發生斷
            電),車廂內 2/3 照明應自動關閉,保持 1/3 緊急照明開啟,而該 2/3 照明關閉之延遲時間

            應可在 0 至 60sec. 之間調整。駕駛室內應裝置可經由列車線控制全列車車廂照明之開關。
            二、車外照明控制電路

                 所有車外照明設計及燈具之選用應充分考量防水性及免於受到車輛清洗設備的損壞,亦
            可自車外更換燈泡或發光二極體(LED)而不需使用特殊工具。車外照明應至少包括但不限

            於頭燈、尾燈、標識燈、呼叫/故障指示燈(照片 12-7-1)、門開指示燈、閃光燈及調車燈
            等之需求。車外照明所採用之燈泡及發光二極體應為長壽命型。另有關車外照明控制電路與
            控制之基本設計考量理念如下:

                 ( 一 ) 所有車外照明燈具應以低壓直流供電。
                 ( 二 ) 當發生緊急狀況時(如低壓電源發生斷電),車外照明仍應保持正常運作。
                 ( 三 ) 當輔助電力按鍵為「開啟」狀態時,列車兩端之尾燈及標識燈均應亮啟。

                 ( 四 )  當於列車頭、尾任一端駕駛室操控臺啟動主鑰匙時,該端尾燈應關閉,頭燈及操
                      控臺儀表燈應開啟,M2 車 No.2 端之調車燈應保持「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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